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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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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拟规定: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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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因为家长歧视学生

教育部关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该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及时干预校园欺凌

此外,《规定》还指出,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可能构成欺凌的;或者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禁止学校与机构合作有偿补习

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不得组织学生抢险救灾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不得公开学生成绩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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