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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通普人

[群众呼声] 阆中地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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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7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楼主| 发表于 2021-4-28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21-4-29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楼主| 发表于 2021-4-30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面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5-1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八)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楼主| 发表于 2021-5-3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地名更名除应遵循《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凡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也应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时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楼主| 发表于 2021-5-4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5-5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楼主| 发表于 2021-5-6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楼主| 发表于 2021-5-7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楼主| 发表于 2021-5-8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21-5-9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楼主| 发表于 2021-5-10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区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

 楼主| 发表于 2021-5-11 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

(一)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

(二)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使用范围较广的某一语种称语进行汉字译写。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四)有文字的少数民族语地名之间的相互译写,以本民族和他民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为依据,或者以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为依据。

(五)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或经民政部审定的有关规范为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1-5-12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国外地名的汉字泽写

(一)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除少数惯用译名外,以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和标准音为依据;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文字的国家,以该地名所属语区的语言文字为依据。国际公共领域的地理实体名称的汉字译写,以联合国有关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以汉语普通话读音为准,不用方吉读音。尽量避免室用多音字、生僻字、贬义字。

(三)国外地名专名实行音译,通名一般实行意译。

(四)对国外地名原有的汉译惯用名采取"约定俗成"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国外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外国地名译名规范为依据。国外地名的译名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编纂或审定的地名译名手册中的地名为标准化译名。

 楼主| 发表于 2021-5-13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一)《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运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通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二)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三)少数民族的族称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的规定拼写。

(四)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文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五)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六)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拼写。

(七)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具规范由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修订。

 楼主| 发表于 2021-5-14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楼主| 发表于 2021-5-16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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