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作于2020年12月6日,是为了积极配合宣传当前正在连续播出的“全国扫黑办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6集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笔者今天适时地重新发表于下。)
近来有网友问我,为何他在自媒体上发表文章,善意地批评某些有失公平正义的陈规陋习后,触动了享受“有失公平正义”陈规陋习权势者们的既得利益,遭到那些人无中生有的所谓“举报”,而且很快便有公安人员找上门来“约谈”。 网友说,在“约谈”过程中,公安人员发觉那些人的“举报”与事实不符,就请他写下一份简要的《说明书》,还客气地解释说这是便于他们呈送上级有关领导部门了解真相。这位网友说,他十分配合上门“约谈”的公安人员,按要求在笔录上签了字、摁了拇指手印,还写了一份简要的《说明书》。 网友问我:“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由于本笔者对这类子虚乌有的挠心事儿见多了,便不以为然地告诉这位网友:“只要你问心无愧,就不必为此呕气。” 恰好,昨(2020年11月5日)天,本笔者收到北京友人发来的信息,叫我去“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阅读《哪些情形被谈话人要写出书面说明》一文,并建议我推荐该文给那位被“约谈”过的网友学习,顺便也在网上宣传一下该文内容,让大家都知道。我接受了这个明智的建议,将《哪些情形被谈话人要写出书面说明》一文照转于下,也算是做了一件功德无量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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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廉润晶都”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请问,哪些情形被谈话人要写出书面说明? 答:该条规定在谈话函询一章,是关于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有关要求的规定。由于《规则》未明确在哪些情形下应该谈话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实践中存在对《规则》要义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的情况,影响监督执纪工作的效果。笔者认为,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谈话结束后可以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一是以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程序要素不完备。如谈话过程只形成了简单的工作记录、制作的谈话笔录存在缺陷等。为了强化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弥补程序要素不完备的瑕疵,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二是通过谈话及前期核查仍然没有把问题查清楚的。如被反映人否认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但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中说明的情况存在明显问题,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呈现事实,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三是通过对被反映人谈话后,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下一步即将针对被反映人涉及的相关问题开展初核,为了进一步做足准备、固定证据,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总之,《规则》明确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就一定要把情况搞清楚、弄明白,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规则》的要义,全面理解《规则》的内涵,让制度充分释放效力。(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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