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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史关百

[群众呼声] 顺庆区首例“恶势力敲诈勒索犯罪集团”到底是不是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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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0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是针对目前执法中的主要问题,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规定了对冤假错案相关责任人进行终身追责!

发表于 2021-4-21 15: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22 14: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21-4-23 07: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23 23: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24 00: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24 2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25 2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4-27 0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树江: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发表于 2021-4-27 14: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十四教育整顿小组彻查此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4-29 15: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陈一新: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强化纪法协力“打虎拍蝇”

发表于 2021-4-29 17: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1 0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良法需要善治,对待天下苍生要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重刑酷刑永远无法拯救罪恶,却让罪犯家属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对司法充满敌意。一句谚语“刑法长着一张慈父的脸,严肃而慈祥”。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倒查

发表于 2021-5-3 05: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案不开庭审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5-6 07: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每一个警察在对待嫌疑人的时候能重证据不重口供,每个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考虑打击犯罪也考虑保障无辜,每个法官在审案时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岂不是最大限度地阻止不法、不义、不公吗

发表于 2021-5-6 07: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每一个警察在对待嫌疑人的时候能重证据不重口供,每个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考虑打击犯罪也考虑保障无辜,每个法官在审案时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岂不是最大限度地阻止不法、不义、不公吗

发表于 2021-5-6 07: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21-5-7 13: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杜绝或防止出现刑事冤假错案。其中提出了六条防范措施,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第二,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第三,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第六,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1-5-7 13: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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