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207|评论: 63

来跟帖曝料吧!讲出你的故事来:你有被广安市人民医院坑过吗?

[复制链接]

2022年优秀网友 2021年优秀网友 2020年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网友

来跟帖曝料吧!讲出你的故事来:你有被广安市人民医院坑过吗?

         不得不怀疑,如今广安市人民医院是否已经“修炼”成金刚不坏之身。在全市如火如荼持续不断开展的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中,应当让该院“任性”的权力大为收敛。针对该院比较集中的弊病,有待下猛药、治顽疾。只有把教育整顿落到实处,群众才会真正受惠于整治,有真切的获得感,也才会风清气畅,构建医患关系的平等和谐。

         我们将对所有的跟帖进行整理,跟进评论。

与本文相关热帖:
1、乳腺炎误诊成肿瘤被一刀切导致炎症全面爆发!患者家属愤而上网讨说法并曝被收红包
https://www.mala.cn/thread-16132914-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https://mp.weixin.qq.com/s/yn5uZHV_SApXaYHPvMZGMA


2、还我老婆健康,严惩不良医生,还我公证
https://www.mala.cn/thread-16132547-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022年优秀网友 2021年优秀网友 2020年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微评:广安市人民医院的傲慢是怎样炼成的?


                谢歌说事


         网络上针对广安市人民医院的恶评如潮,眼里哪里还有群众?关于这些年来,广安市人民医院的傲慢是怎样炼成的?这个后面再专开帖细数评论。

        广安市人民医院如今对人民满意交出的答卷很难说及格。罔顾网络民意及其诸多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已有前车之鉴,而该院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已不再是单纯的方式方法问题,这是十足的权力傲慢和任性。在权力的推诿塞责和对安全的惶恐不安中,其公信力和民心都随着一起崩塌断裂。更令人生畏的是,“坚决不予回复”的言外之意。

        昨天电话上,院方一领导说希望撤帖,我当即回怼:你们觉得有好大的面子?最好死了这条心,也不可能撤帖,更撤不了的。不去想解决问题,却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看看这都到毫无底线的地步了!

        这些年来,广安市人民医院多年养成的傲慢任性并不是偶然现象,而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并深藏在该院某些主要官员的潜意识中。如此做派,与其说市民“已习惯”,不如说是“被习惯”。照此下去,难保不会发生民众对权力的傲弃,到时悔之晚矣。相比网络舆情信任和形象危机,这才是该院更大的危机。

  反过来说,权力傲慢任性背后,更多的是问责和追责的软弱无力。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失职、渎职、无为却并未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应有的惩罚,惯坏了某些“公仆”,也纵容助长了他们的傲慢和蛮横。问责市人民医院的高压线,似乎从来没有通好电。组织纪律和法律只有成为条条带电的高压线,才会对其形成刚性约束力;也只有不打折扣地落实执行,制度的笼子才能真正关住任性的权力。让被问责者有深切的痛感,公众才会有淋漓的快感。

         不得不怀疑市人民医院是否已经“修炼”成金刚不坏之身。持续不断的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应当让该院“任性”的权力大为收敛。针对该院比较集中的弊病,有待下猛药、治顽疾。只有把教育整顿落到实处,群众才会真正受惠于整治,有真切的获得感,也才会风清气畅,构建医患关系的平等和谐。

发表于 2021-4-14 14: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4 14:47
支持!不能容忍医院出错,错一次就会死人。

发表于 2021-4-1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开得好,值得讨论!支持、关注!!
1245.jpg
发表于 2021-4-14 15: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4-14 15:01
谢哥曾经唱赞歌,最近给人民医院搞舆情培训没搞到着就借题发挥吗?

你用匿名回复已经说明你自己心里有鬼了,支持谢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4 15:01
谢哥曾经唱赞歌,最近给人民医院搞舆情培训没搞到着就借题发挥吗?

发表于 2021-4-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去想解决问题,却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看来谢哥被骚扰了。
ERD

发表于 2021-4-1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出来吧!要有证据的哈!老账新账一起说!!!

发表于 2021-4-1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坑过,首先收费就莫名其妙,在南充 重庆三甲医院就没看到收杀诊查费,不都是一个挂号费解决问题吗。,这里会莫名其妙的多收3元钱。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4 15:35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况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1-4-14 15: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14 16: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14 17: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4-14 1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被坑,因为我生活在广安的时间较少而且我天天锻炼身体几十年来从来没生过病。
发表于 2021-4-14 18: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14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给人造成一辈子得伤害,谁来包容!错了就错了,不正面解决问题,反而推卸责任!

发表于 2021-4-1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锅实在人

发表于 2021-4-14 1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小孩破腹产华蓥人民医院报完帐2千多,广安人民医院5千多。还把个人信息卖给摄影机构,摄影机构直接把宝妈名单拿在手中挨个床推销。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4 19:39
经治医生是科主任李凡,外科副主任医师,美容主诊医师,侧重于甲状腺、乳腺疾病的诊治,尤擅长烧伤整形美容手术、激光治疗。违规在广安宏州医院入股经商至今还没查处,广安市纪委监察委立案查处吧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