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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越想越气,中心医院你还要傲慢到几时?[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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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10页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患者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其门诊或住院的全套病历,这里所说的病历包含病程记录、会诊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检查结果、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发表于 2021-4-20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阻止复印,一定有强烈的利益驱动!!
只是现在院方不承认。
第一种可能是医生不想自己的检测结果,成为别人赚钱的基础(患者到其他医院手术)
第二种可能是,大规模更改病历,吓唬患者,已是常态,担心被抓到现行

发表于 2021-4-20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骂医院特注册 发表于 2021-4-17 17:11
楼主来更新一下最新进展,刚才警察同志联系我们了,问我们打算要多少赔偿,并解释当事医生是因为受家事影响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条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发表于 2021-4-2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卫视中文台 发表于 2021-4-17 07:46
不黑不吹,中心医院好医生还是有,比如皮肤科的赵菊花还是很好的医生。但是我也经常遇到很差医生,态度撇不 ...

赵医生确实不错。

发表于 2021-4-2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不会近视外包出去的。好像医专有一次纠纷也是这样,把钱退给患者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4-20 1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u1u2 发表于 2021-4-20 10:19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感谢您提供的思路,刚才找到这个条例研究了一下,原文是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那么原文里的“复制”是否包含拍摄?既然用的是“复制”一词应该不是单指“复印”吧?一个不住院手术的病例,到底什么原因让医院禁止病人对病历进行拍摄并强制性规定必须七天后去某办公室才能复印? 如果这确实是院方规定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符不符合简化手续,让病人少跑点冤枉路的精神?医院的规定能不能更人性化、与时俱进呢?
再次感谢您,也希望院方能给出满意的解释

发表于 2021-4-20 15: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4-2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不是他说涉及隐私时楼主短路没有怼回去,难道自己SY还属于猥亵不成?
发表于 2021-4-2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骂医院特注册 发表于 2021-4-20 13:03
感谢您提供的思路,刚才找到这个条例研究了一下,原文是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 ...

360截图20210420200049996.jpg

按照【复制】的国家定义,绝对包括摄像、照相。
中心医院总不能跟国家抗衡吧???
发表于 2021-4-2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u1u2 发表于 2021-4-20 10:19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你的这个才叫干货
发表于 2021-4-2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骂医院特注册 发表于 2021-4-17 23:09
谢谢,其实也犹豫过要不要把这事写出来。后来想想是不是因为以前大家都没反抗过,所以医院觉得自己不给检 ...

我们这个社会就需要你这样的人帮我们出头^_^。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1-4-21 08: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顺庆2011 发表于 2021-4-20 20:03
按照【复制】的国家定义,绝对包括摄像、照相。
中心医院总不能跟国家抗衡吧???

感谢感谢,真是“三个臭皮匠”啊!
发表于 2021-4-21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scan.jpg scan00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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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08: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心医院的管理真是丢了三甲医院的脸,建议降级
 楼主| 发表于 2021-4-21 0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了中心医院回复,极其气愤,颠倒黑白至此 ,已无见面沟通必要,我将继续上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1-4-2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甚医患矛盾这么深层,因为利益纠葛彼此没有了信任的基础。一方需要从另一方多榨取利益,另一方希望能用最少的代价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21-4-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心医院这篇回复,有些走下三路了。既然强调了是42岁女患者,又说是70岁返聘医生,突然你们整一句“抓扯会阴部”,瞬间将这个回复整成一个闹剧了!

这简直就是对女患者及其家人的极大人格侮辱!!
你们有视频记录吗???还是只是贵院一面之词???
你们这种下三路的回复,让女患者以后如何做人???


没有任何视频证据,就指证42岁女患者抓扯会阴,这种没有证据的人格侮辱,简直是钝刀子杀人!太下作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4-21 09: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院方声明第一条:
1.我们确实一直质疑病历不能拍摄不能拿走的合理性,但是医生一直强调这是院方规定,并且保证可以手写一份一模一样的,所以我当场拨打了12345投诉后,实际上已经接受了医生的说法,拿了病历准备走了,下图是我方拿到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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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1 09: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请注意上方病历本上,我记忆最深刻的关键数据“眼轴”,院方一开始根本没有写,理由是不重要。近视手术这个数据重不重要,不需要我来教你们吧?  你们刻意漏写重要数据目的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1-4-21 0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看过前面详细经过的朋友应该记得,事件转折发生在拿到病历要走之前我们问了一下医生到底签的什么名?我再贴一次图,就最后那个签名完全认不出,患者不能问?问了医生就要抓狂?这就是你们声明中说的“对签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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