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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能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诉讼为何不准在内江中院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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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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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5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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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四节第五十四条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规定及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等侵犯”的规定,
前述法规的证明目的:胡建、胡代国有权从事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法律诉讼服务“,内江中院不许其代理的行为,违反了前法典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代理人及其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1-4-19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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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9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四节第五十四条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规定及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等侵犯”的规定,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法院提出的该次代理不符合规定的认定,是对前述法律缺乏认识,损害了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1-4-22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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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规定及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等侵犯”内江中院违法司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9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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