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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本人因为仲裁始终只用劳动法第26条为判决依据,掩盖我事实上是工伤引起的病变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和我提出来的还在医疗期这是事实,回避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而且在仲裁过程中在我自己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当天取消了我的鉴定。法院一审也是申请了法律援助的劳动能力鉴定也被取消,明显是有人干预司法,1二审法院在我参个人申请的司法鉴定提供的情况下,竟然说我,为什么开始没有申请鉴定,还说他们内部有不能否定仲裁判决的规定,只能他们自己纠错,可是我自始至终就申请了鉴定,只是他们阻碍我鉴定,再审竟然也以我的病不是职业病范畴为依据,不支持我的上诉请求,最关键的是50岁后我去办理病退,却以我不是在职人员为理由,不给我办病退。本人1986年到2016在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02年在厂医院输液,造成头上大面积过敏,后自己去其他医院治疗完成后,因发现头上一直过敏后一块地方一直不好,在其他医院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注意不要再次引起过敏了,过敏会一次比一次严重。怕有什么后遗症,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就状告医院,当时国家已经出台了医疗纠纷要医院证明没有过错,但是法院却要我证明,医院有过错,当地法院竟然判决我败诉。一分钱不赔,还说你人都是单位的,有病单位给你治疗。后面一直不好的地方就发展成银屑病。我于2011年出差在河北承德天宝矿区从事安装时,从工地骑车下山回住地办事,从山坡上摔下去,头手脚到处摔伤,造成了在几天之内没法自理。当时送到亮甲台村上卫生所。脚手上拍过片。在我单脚能站起来后。单位派了曾涛来接替我的工作。我就回家在当时住的灾后重建板房里养了三个月的伤。上班时右手中指还是肿胀的。2012年5月就因左手冻结肩,肥大性关节炎,肺炎,牛皮癣性关节炎住院,当时住院记录上。记录了我当时多处包括右手还可见(挫伤瘢痕,和右手中指轻微肿胀,伸屈功能受限)。2013年又因冻结肩 ,牛皮癣性关节炎,骨关节病,上呼吸道感染。2013年12月7日出院,(右手中指被动屈曲80度位)因我这牛皮癣银屑病。是不治之症。现今世界上就没有能治愈的把握。所以长期采取控制治疗。医院也不允许这种病社保住院治疗。因2014年底国营企业改制,因为我中指以变形,我找过当时政府出面的改制办,找他们登记过,当时有很多人在登记,我看见登记后,当时他们口头回复,他说我当时手伤情不到鉴定标准。企业虽然改制,企业还在,以后达到标准可以做鉴定 ,我听他说得也有理,所以也没有追究。2014年12月改制同时,签订了跟本厂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2015年5月后,因我右手中指影响工作,安排回家待岗(每月只给350元的生活费),2015年8月后因左右手同时病变变形,2016年2月底,单位为了裁减人员。为了让我自己辞职,给我换工作去做砂磨工,我当时就提出。我这个手不能从事砂磨工的工作,请求另行安排(这有相关的录音证据)录音里显示他说他也反映上去了,我后接着就口头上去江油市信访部门和社会保障反映。希望政府出面调解。让她给我记录,要求她给我回复。但她说没有回执,(因为3月份我口头上访没登记 ,我给国家上访网站提出相关建议,江油上访部门给回复说我是去咨询问题,所以没登记,)我当时要求他写出来我不予认可这种说法,才按的手印。当时去仲裁部门要求他们出面调解。但他们说单位安排的工作你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 ,后面我去找本单位以前的工会主席反映 他说单位不养闲人。我说我有个老工伤,希望他给我解决了,我就自己辞职。但他说你这事只能找政府。我就去当时主持我们改制的科工委问到了当时主持改制的杜秘书长电话。联系到他后。他说他已退休。最后帮我问了一下这个事情。后面答复不能办。因为当时改制的时候。改制办也登记过以前有什么遗留问题。我当时也反应了我这个手的问题。2016年5月发工资后。我看见没给我上工资。就去找单位以前的工会主席,他说我被开除,我说那你把开除通知书给我,他不给,让我自己辞职,我就去人事处开了一个辞职的单子,后面6月份去,成都华西医院治疗,最后得到的答复,我这个手没有治疗价值了,治好的几率基本上没什么有,而且因我这银屑病关节炎病变,和这工伤有一定关系,单位没理由开除我,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我就书面上访。要求解决工伤问题,补发工资,因双手丧失劳动能力请求做劳动者力鉴定,后面信访回复。(第一工伤过一年了,我局不予受理,第二,人事争议去仲裁主张自己权益,第三,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回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伤负伤医疗规定》可向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我得到回复后,签字要求相关部门调查解决工伤问题。后委托律师去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交了相关资料。但在劳动仲裁前。劳动鉴定部门又回复,不予受理。就这事,我于2016年9月19号。网上信访反映。后信访部门回复我(非企业职工不使用此文件)。所以仲裁的时候没有提供除劳动能力鉴定。在仲裁的时候,我们提出了,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但没记录。而且关于 ,我们当时提出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认可,我明明当时向安排我工作的人提出了我手不能从事安排的砂磨工工作,而他也说向上反映了的,而且他也说过了7.8天又去他那里了的,(当时因为去过仲裁,仲裁说我没的依据,我去要他这个安排工作的依据准备仲裁)有录像光盘和整理的书面材料里第4页有明确的说法,但他说不与争论,也没给我记录,而且对于我非工伤患病医疗期相关规定,这个诉求不予认定 ,判决书上第三页 (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胜任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有开庭录像材料证明)而被申请人认为是故意矿工,真相有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来鉴别,而绵阳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依据《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病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只能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依此为由,拒绝个人申请,故而被申请人应该为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我于(2016)59号里的工伤认定问题。向绵阳市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局。提出上诉。绵阳市2016月12月5日撤销了江油(2016)59号文件。回复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一审前也申请了一个法律援助的劳动能力鉴定。但要开庭前。却不能给我出鉴定结果。(没给我出劳动能力鉴定有通话录音证明)一审也要求申报劳动能力鉴定。但法院也未予采纳。二审前为了证实我这个病的真实性。去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做了个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是。(依据《职工非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结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被鉴定人双手功能障碍致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但我二审提出以后。法院又不认可。根据判决书第六页。(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如下,证据1系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单独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关键是我仲裁一审二审就是要求做这个鉴定。这样判决是不是有点问题?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5.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一个工作了三十年的老工人,企业改制买断国有身份得了9万元(这钱全厂职工都有)。还不够给我到退休养老保险的钱。而且还故意三个月后 ,才给我送达开除通知书,让我去登记失业保险的时候,至今没拿到失业保险(后面通过起诉劳动局不作为,撤销诉讼后同意发放失业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倍赔偿金第四款,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2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气氛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离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所以本人认为,本单位以重新签了合同。就不承担以前几十年从事铆焊工作的劳动争议。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一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用人单位在本人告知了用人单位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铸造车间砂磨工工作的情况下,(一是砂磨工,本人因左右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二是因为这个工作属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本人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现在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仲裁却不给我做劳动力鉴定,还剥夺我们本应该享受的权利。2020年一月申请病退,再我劳动能力鉴定未过期的情况下,要求我重新做个劳动能力鉴定,6月份鉴定出来,又说政策变了,又以我没有单位个人不能申请病退取消我的病退资格。本人在仲裁开始要求律师把我以前2020年在厂医院输液过敏造成银血病的证据和单位有关系加入诉讼请求,但律师说不用,一审法院到也对我要求单独诉讼我因工受伤赔偿不予立案。关键是从我申请仲裁开始就一直要求给我做劳动能力鉴定,而且开始我自己去申请了个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在要做鉴定的当天,劳动部门以我是个人为理由,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取消了我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造成了我不能证明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一审开庭前,律师给我申请了一个,法律援助的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在开庭前,又说不能做了,这都有通话录音,后面律师竟然说没有这回事?二审律师又给我做了一个,司法鉴定,证明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法官说为什么开始不做鉴定,可是我出自始至终,就要求仲裁给我做劳动能鉴定,就是不给我做才造成了后面的问题。谁能帮帮我?联系电话1356826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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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6 17: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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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8 14: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是去年1月份申请的提前病退。可是当时在我以前的鉴定未过期的情况下。要我重新做个鉴定。鉴定6月份出来过后。他说不能办理病退了。现在又让我重新申请一。就回复个上面这么个东西。
sdl

 楼主| 发表于 2021-4-27 0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问一下,国家一致要求依法治国。你们用地方政府文件,代表国家相关法律是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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