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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广元芋头

[群众呼声] 广元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能走形式[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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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1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15: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法院张阳院长请解决广元市区两院法官共同搞的烂事情!!!

发表于 2021-5-2 16: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芋头 发表于 2021-4-17 18:18
56万元等于7.5万元,这个公式出自法院定义。

我只知道我在叙永法院法官基本算数都不懂,还没想到这也有啊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16: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心黄海 发表于 2021-5-2 16:00
我只知道我在叙永法院法官基本算数都不懂,还没想到这也有啊哈哈

广元法官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恶搞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2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3 0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3 08: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督促广元法院解决问题,止损!

 楼主| 发表于 2021-5-3 0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法官滥用职权把7.5搞成等于56,枉法输送不当利益213万元,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当清除害群之马!
         一、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利州区法院滥用职权恶搞冤假错案。
         首先,(2015)广利州民初字2914号和(2016)川08民终字6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与金徽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完全背离。广元市区两级法院承办法官滥用职权隐瞒客观事实,枉法裁判恶搞冤假错案。
         证据 1、《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报告19页显示施工单位金徽公司完成工程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共有87项,其中9项有设计变更通知书(现状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规定变更要求),另外78项没有设计变更文件,金徽公司完成现状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
         证据2、(2016)川08民终字641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认定“金徽公司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
        其次,广元市区两级法院为隐瞒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客观事实,执意不同意对金徽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的状态进行固证(证据保全),造成合同解除后无法移交未完工程给康舒公司进行后续处理,导致工程烂尾闲置10年损失已超千万元。
       康舒公司2020年5月19日协同除施工单位外的3方建设责任主体商议决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报告(即证据1),康舒公司将该报告证据提交给广元市中院承办法官王中坚,广元市中院不质证和置评该移交工程的重要事实证据。法院恶意隐瞒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恶意违法不同意证据鉴定和保全,导致闲置10年康舒烂尾工程仍然无法后续处理持续烂尾,损失无限持续扩大。
        请求广元市委政法委监督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评查(2020)川08民终706号民事裁定和(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评查706号裁定合议庭的合议及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为什么违法不对当事人康舒公司提交的金徽公司完成的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证据1)做质证和置评?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为什么要滥用职权枉法隐瞒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康舒公司已经2次诉讼请求,法院仍不同意康舒公司对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进行鉴定固证(证据保全),据此移交未完工程做合同解除后的工程后续处置。法院人为过错造成康舒工程闲置10年损失超千万仍持续烂尾,成为永远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案涉承办法院官员其心可憎,其行当诛!
         二、广元法官滥用职权违反数学等式规律,枉法把7.5搞成等于56,输送利益213万元。
         证据3、《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
        该报告的康舒食品生产基地1#厂房工程预算总价表8第4项显示“外墙银灰色铝塑板的预算造价是295433.55元”(综合单价171.12元/平方米,面积为1726.47平方米);康舒食品生产基地办公楼工程预算总价表8第4项显示“外墙银灰色铝塑板的预算造价是266219.82元”(综合单价171.12元/平方米,面积为1556.75平方米);案涉两栋楼外墙铝塑板的预算造价相加是561653.37元。
       证据4、(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民事判决书及工程款结算证据。
       该证据显示中施工单位金徽公司分包给林智富施工案涉工程的乳胶漆外墙,分包单价是23元/平方米,根据《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证据3)显示《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面积是3283.22平方米,计算得出金徽公司将大包干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变更成乳胶漆外墙施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75514.06元。
        广元市区两级法院判决康舒公司按照大包干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的施工铝塑板外墙的预算造价561653.37元给付金徽公司花75514.06元费用施工乳胶漆外墙的工程款,法官类似算法枉法给金徽公司输送不当利益213万元。
         三、法院有法不依,践踏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恶意搞跨企业,破坏营商环境,滥用职权欺压百姓。
         1、案涉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2015)广利州民初字2914号和(2016)川08民终字641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康舒公司给付金徽公司工程尾款,并且不判决金徽公司履行移交未完工程给康舒公司做工程后续处理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证据5、康舒公司向金徽公司和利州区法院发出的《关于康舒项目合同解除和工程移交的通知》及快递查询单。
         在2017年9月10日书面通知金徽公司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及移交未完工程,同时寄给了利州区法院执行法官刘仟。金徽公司和利州区法院在2017年9月18日收到该通知均不予回应处理。
       2、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康舒公司申请对金徽公司完成的工程状态进行鉴定(证据保全),导致没有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证据而无法移交未完工程给康舒公司做后续处理,让闲置10年损失超千万元康舒烂尾工程持续烂尾,成为试图搞死康舒公司的社会长久遗留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上述证据3《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是把案涉工程不合格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要求继续修建完工所需要的工程价款,其中包括拆除不合格部分的费用和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要求完工所需要的预算工程价款。该造价鉴定报告只涉及按照大包干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要求继续完工所需要的工程价款鉴定,没有涉及工程质量和金徽公司完成的工程状态固证鉴定。
        上述证据2(2016)川08民终641民事判决书把工程造价预算造价鉴定与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固证鉴定请求和金徽公司施工完成工程质量的鉴定有意混浠,违法驳夺康舒公司法律赋予的合法诉权,承办法官歪曲客观事实搞冤假错案,其目的是输送利益。
         证据6、2015年8月21日康舒公司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2017年5月2日康舒公司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2019年6月19日康舒公司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康舒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固证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证据保全)鉴定,广元法院都违法驳夺了康舒公司获取该客观事实证据的诉权。
         证据7、康舒公司向利州区法院申请的《关于康舒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证据保全的请示》。
        康舒公司在2017年9月15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核验固证移交未完工程的请求,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不予回应处理。
        证据8、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康舒食品有限公司闲置房屋有关问题的回复》和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康舒食品有限公司烂尾工程进行鉴定的复函》。建设局认为按照相关规定涉诉案件的工程鉴定应当由法院处理。
        证据9、康舒公司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依照(2016)川08民终641号生效判决书通知施工单位到场参验的《申请》。利州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并渎职不处理。
        3、广元市法院隐瞒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客观事实,拒不对康舒公司提交的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报告做质证和置评,法院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4、广元法院不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证据进行保全,此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有滥用职权阻止鉴定保全,法院有渎职不采取主动保全可能灭失或以后不可得的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5、法院判决解除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单位金徽公司不再履行交付合同约定合格工程给康舒公司的义务,而广元法院却要枉法判决康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合格工程全额工程款的给付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利州区法院违法侵犯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人的名誉权、消费权和经营权,法院应当向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
         2914号判决书判决的是金徽公司给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康舒公司给付判决书认定的工程款。至今康舒公司都没有收到金徽公司的发票,康舒公司向利州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可利州区法院违背判决书两次把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高。利州区法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康舒公司正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给康舒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全体员工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利州区法院应当承担违法滥用职权欺辱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后果责任。
                      四川广元康舒食品有限公司
                                       2021-5-1
                         联系电话   13035618752
     

 楼主| 发表于 2021-5-3 12: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法院张阳院长请您解决闲置10年损失千万康舒烂尾工程的固证移交后续处理问题!!!

发表于 2021-5-3 1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时代人民法院、检察院不给你讲详细道理,他们认定是那样的就是那样的,当拿着判决书一一问他们,他们根本无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1-5-3 2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就该让你们体会求天不应,求地无门的痛苦。

 楼主| 发表于 2021-5-4 0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4 11: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4 1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法院张阳院长请处理广元法官搞的烂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21-5-4 15: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4 17: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已经证明,没有公平、公正、民主的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21-5-4 17: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4 2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阳院长解决依法移交闲置10年烂尾工程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1-5-4 2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法院向党委政府汇报康舒工程烂尾问题,对党不忠诚,隐瞒客观事实,滥用职权搞冤假错案,打击报复让工程烂尾10年不能解决,有意制造社会遗留问题,恶意破坏司法公信力和营商环境,滥用职权阻止康舒烂尾工程的完成状态(证据保全)固证移交做后续完工处理,渎职给康舒工程造成巨额损失,浪费社会资源。

 楼主| 发表于 2021-5-5 0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政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汇川分管副院长:

  贵院作为民事二审终审法院,对当事人的判决具有最终执行意义,一审法院不同意通过鉴定固证金徽公司施工康舒工程的完成状态(证据保全),二审法院在有新证据证明其状态的情况下,是什么因素或法律规定,贵院可以不质证和置评新证据,直接维持一审驳回康舒公司固证移交工程的起诉?
        原二审641号判决书明确本案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而康舒公司2次再诉的706号裁定书认为康舒公司诉请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是重复诉讼,驳回康舒公司的起诉。请何院长作出这前后予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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