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广元法院副院长滥用职权隐瞒客观事实枉法裁判搞利益输送,院长渎职不解决工程完成状态证据保全移交10年烂尾工程问题。
广元市法院何汇川副院长滥用职权恶意隐瞒金徽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状态的客观事实,执意不同意对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进行证据保全;在有4方建设责任主体协商委托专业机构做出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证据的情况下,广元市法院何汇川分管副院长主持的审委会渎职不质证和置评该证据,枉法维持驳回康舒公司的工程完成状态证据保全移交工程的起诉,让闲置10年损失已超千万烂尾工程持续烂,损失持续扩大,损害企业利益,浪费国家资源,破坏营商环境。
广元市法院张阳院长和利州区法院向军院长渎职不作为不对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证据保全,并不依法移交烂尾工程给康舒公司做工程后续完工处理,恶意让闲置10年康舒工程持续烂尾,让康舒烂尾工程成为长期社会问题,人为损害企业利益,浪费国家资源。康舒公司已向张阳院长邮寄再审申请书数月,张阳院长渎职不处理!
请广元市法院何汇川分管副院长针对如下问题作出答复
一、贵院为什么违法不对康舒公司提交的《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证据做质证和置评?是有意隐瞒客观事实?还是恶搞让已经烂尾10年的康舒工程持续烂?还是要坐实刘映德制造的冤案?
1、客观事实是施工单位金徽公司完成工程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共有87项,其中9项有设计变更通知书(现状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规定变更要求),另外78项没有设计变更文件,金徽公司完成现状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而614号判决书认定的是“金徽公司是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客观事实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完全背离,请给出解释。
2、贵院作为民事二审终审法院,对当事人的判决具有最终执行意义,一审法院不同意对金徽公司施工康舒工程完成状态证据保全,二审法院在有新证据证明其状态的情况下,是什么因素或法律规定,贵院可以不质证和置评该新证据,直接维持一审驳回康舒公司请求对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证据保全移交工程的起诉?
原二审(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明确本案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而康舒公司第2次再诉的(2020)川08民终706号裁定书认为康舒公司诉请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是重复诉讼,驳回康舒公司的起诉。请何院长作出这前后予盾的解释。
二、康舒公司向贵院提供证据线索(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判决书,贵院为什么不做质证和置评?贵院难道认为刘映德把56万元等于7.5万元的算术题是做正确了的?
1、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41号造价鉴定报告显示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的预算造价需要56万元,一定要搞清楚是预算造价。
2、另案2633号判决书的结算证据显示:金徽公司分包给林智富施工案涉工程乳胶漆外墙的费用是7.5万元。
贵院641号判决康舒公司按合同约定铝塑板预算造价全款给金徽公司施工乳胶漆外墙的工程款,为什么要给金徽公司输送利益,请给出解释。
控告人: 四川康舒食品有限公司
2021-5-8
联系电话:1303561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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