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阳院长:
请您安排对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的核验报告组织质证(证据保全),据此证据裁定金徽公司依法移交闲置10年损失已超千万的康舒工程给康舒公司做后续处理。
金徽公司完成的工程状态证据是界定合同解除前后施工单位建设主体责任的法定依据,法官为隐瞒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的客观事实证据,执意不同意获取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的状态证据。在有康舒公司和除施工单位外的4方建设责任主体共同协商委托专业机构做出的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只需通知金徽公司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便可据此依法裁定移交工程给康舒公司做工程后续处置。法官滥用职权阻止对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的证据获取,渎职不对康舒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和置评,恶意隐瞒歪曲客观事实,枉法裁判致使工程没有金徽公司完成的工程状态证据,无法界定合同解除前后施工单位的建设主体责任,造成工程不能依法移交和做工程后续处理,导致金徽公司完成的工程闲置10年损失已超千万元,康舒公司仍无据不能接受工程做后续处理。请张院长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对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的固证移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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