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错误问题
1、法院裁判文书违背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客观事实下达错误判决。
(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认定“金徽公司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而除金徽公司外的4方建设责任主体和经开区建环局协商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第19页证实金徽公司变更设计施工87项,只有2项符合设计变更通知书要求,现状工程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
2、法院裁判文书转嫁金徽公司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康舒公司,规避金徽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事实与理由:(1)根据《建筑法》规定,变不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是发包方康舒公司的自主权,法院和建设局无权干预。康舒公司不同意法院的侵权安排,不同意向建设局报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法院拿建设局做挡箭牌判决康舒公司承担金徽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施工的违法、违约80%的责任,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支撑。(2)法院审理本案应当查清金徽公司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不二证据(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而法院拒不查清,而是去找建设局要把金徽公司施工完成不合格的康舒现状工程去搞合格。法院明显是要刻意隐瞒界定金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徇私枉法偏袒金徽公司,搞冤假借案,损害康舒公司合法权益。
3、法院裁判文书把工程款的帐算错。
(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民事判决书结算工程款证据证实金徽公司施工乳胶漆外墙所花的费用是7.551406万元,法院却按《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确定的施工铝塑板外墙的预算造价56.165337万元给金徽公司支付工程款,类似算法多给金徽公司计算工程款213.8747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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