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何剑,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80********,汉族,大专文化,屏山县住建城管局勘察设计股原股长兼建筑消防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一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屏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本案由屏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剑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何剑在担任屏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副站长、屏山县住建城管局建管股副股长、股长、建筑消防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业绩认定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某、任某某等1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52.6646万元。分别是:
1、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何剑利用职权审核通过成都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住建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上报的虚假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形成有效业绩,68次共计收受该公司孙某某所送感谢费349.999万元。
2、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何剑利用职权审核通过四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住建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上报的虚假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形成有效业绩,24次共计收受该公司杨某某感谢费102.7万元。
3、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何剑利用职权审核通过四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住建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上报的虚假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形成有效业绩,25次收受该公司任某某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9.9956万元。
4、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期间,何剑利用职权审核通过四川**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住建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上报的虚假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形成有效业绩而升级资质,两次共计收受该公司颜某某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27万元。
5、2018年8月至2018年年底,何剑利用职权审核通过四川**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住建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上报的虚假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形成有效业绩而升级资质,3次共计收受上述公司牟某某、曾某某所送感谢费5万元。
6、 2014年下半年,何剑利用职权帮助宜宾市屏山县**食品有限公司厂房补办报监登记书完成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收受该公司聂某某所送感谢费2万元;2020年5月,在屏山县屏山镇**商品房项目消防验收过程中收受屏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后分1万元给陈某某。
7、2018年5月,何剑在**中学整体迁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收受**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某某所送感谢费2万元。
8、2017年10月,何剑帮助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住楼小区项目用一份《缓交申请书》在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提供相应金额的保函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收受该公司刘某某所送感谢费1万元。
9、2018年下半年,何剑帮助瞒报四川**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缺少二级建造师资质人员情况使该公司免受处罚,收受该公司邓某某、景某某所送感谢费1万元。
10、2019年春节前,收受屏山县住建城管局建管股临聘人员梁某某为在屏山县各建筑工地分包项目时得到何剑的默许和帮助所送好处费0.5万元。
11、2018年春节前,何剑帮助屏山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初审时提供的政策咨询和及时办理,收受该公司付达余所送感谢费0.2万元。
12、何剑将违法所得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购买住房、投资项目等。案发后,被告人何剑亲属代其退缴457.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何剑非法受贿巨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2.66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梦佳
检察官:兰进容
2021年3月8日
来源丨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