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巴州区土储中心回复事项真相的说明
2021年4月27日,巴州区土储中心对我公司于4月25日反映的《巴州区土储中心拖欠账款六年有余仍未得到解决》进行了回复,从该回复看,巴州区土储中心的领导同志们根本就没有把合同弄明白,故回复起来离题万里,从而偏离了事实、混淆了视听。
一、我们根本没有主张后续投资回报。根据与巴州区人民政府签定的补充协议,我们的确不享有后续投资回报,但是对于我们前期的投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是应该给予回报的,我们主张的也是我们投资部分的回报。
二、回复说我们前期投资及回报还需同巴州区人民政府协商。根据补充协议,投资回报如何计算,协议是完全明确了的,不需再协商。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十)款第1、2项规定:巾字村聚居点未立项,在项目正常运作和完成聚居点建设的情况下,我方获得经审计原已投资;完成立项验收,我方有获得本项目原已投资及回报的权利,在该项目一期完成一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回购,回购期不超过6个月,第一次回购按已完成审计我方前期投资50%计算,后续50%在该项目获得建设用地指标证书且完成项目工程后支付,37%的回报在该项目获得建设用地指标证书且完成项目工程后支付。回购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果不能按此约定支付投资和投资回报,每逾期一天,巴州区人民政府须按2000元/天支付逾期罚金。三、回复说支付比例已经达到93%,不存在说反映的情况,即不存在拖欠的问题。我们不知道是没有把合同搞明白还是想耍赖?!
第一,回复既然明确目前只支付了93%,那么剩余的7%不叫拖欠吗?
第二、1170万元只是投资款,但应该给予我们的不仅仅只是投资款而已,还应该包括投资回报、利息、违约金。所以不应该只是欠7%84万的问题,而应该是1256万元!其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我们已经在帖中提供。
四、关于正在审计的问题。我们不知道土储中心的领导懂不懂法,我们在诉求中已经列了相关条款,如果真不懂,是否应该去翻一翻。
第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而我们审计资料递交的时间是2016年1月,已经审计5年多了,还要审计到什么时候?
以上就是事情的真相,我们真诚地希望巴州区土储中心的领导认真研读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兑现,不要东扯西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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