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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谁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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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我是田英强,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高墩村3组77号。,电话18682825089。
     因敲诈勒索罪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7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刑申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四川省髙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申2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
                                                                       挑战法律红线、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1.(2018)川17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田英强2012组织宣汉县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100多人多次到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宣汉县南坝镇桥南小区售楼部闹访,电话威胁李小舟、王建强,田英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一、二审法院,不顾控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控告人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辩解和辩护。书证(收条二张)明确证实申诉人收取的是劳务费、差旅费共4万元的事实;也未采纳控告人和控告人申请被害人及证人出庭作证、未传唤及申请调取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宣汉县南坝镇桥南小区售楼部、宣汉县公安局南坝镇派出所的信访登记及出警登记以证实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伪;却采信“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认定申诉人2012年煽动、组织宣汉县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100多人多次到南坝镇政府、桥南小区售楼部、公安派出所闹事,威胁李小舟敲诈勒索4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因一、二审法院没有批准被害人及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以及没有依申请调取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等信访记录,为收集新证据,田英强刑满释放后到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2年田英强组织,煽动桥南小区业主闹事的相关信息。2019年11月11日,南坝镇人民政府出具“南镇府函(2019)89号回复函”明确指出;“田英强:你申请信息公开一事,经政府对你申请的事项相关信息检索,依法调查,未查到2012年你组织、煽动桥南小区业主闹事相关信息”。该“回复函”证明了田英强没有组织、煽动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100多人多次到南坝镇政府闹事的事实。
  3.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四川省制定的相关信访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以及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因而,“南镇府函(2019)89号回复函”是国家机关依职权根据原始信访记录制作的有文号并加盖镇政府公章的正式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亦即是证明该案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存在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证明的情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证人刘玉平、丁权系时任南坝镇镇长和分管国土、城建工作的副镇长,其在证言中表示:“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到镇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院坝闹,来镇政府闹了四五次,后来我们了解到群众在政府闹事完全是田英强一手操作的”、“业主说的是田英强找过他们,并且是田英强组织的他们到南坝镇政府去闹,政府主要领导曾经为这件事成立了桥南小区业主信访接待小组”、“过了一段时间我遇见开发商李小舟,李小舟说他给了田英强4万元钱的,这些群众才没闹了。那段时间我们政府也经常找开发商,也经常给开发商讲尽快处理好此事,避免群众闹访”、田英强还几次亲自打电话给丁权副镇长发脾气威胁。证人向安春、向本雪、林家明在其在证言中表示:由田英强牵头,把业主带起到南坝镇政府去闹访,并且也在桥南小区售楼部闹了几次,田英强组织了小区好几十户业主一起到南坝镇人民政府闹事等。既然,作为南坝镇镇长和副镇长的证人、几位业主证人、所谓的被害人李小舟都陈诉田英强牵头,把业主带起到南坝镇政府去闹访,为何镇政府没有这起严重信访事件的记录。更荒唐的是,证人林家明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并不认识田英强(田英强与林家明的通话录音可证明),而且所谓的被害人李小舟根本就没有向公安局报过案,宣汉县公安局违法侦查(李小舟录音可证)。这些都说明是宣汉县公安局曹先贵、王小义、王庆、范力办案人员威胁或诱导李小舟和证人作虚假陈述。
    4.一、二审法院、申诉法院将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准入审判程序违法。本案系原宣汉县公安局局长、宣汉县副县长万伯勇、副局长曹先贵徇私枉法司法干预煤矿企业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产权,伙同龙光先实施伪造田英强(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登记表)。《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刑初字68号刑事判决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川17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1)本案系先由龙光先报案,立案。审判结果确是与龙光先告合同诈骗无任何关联李小舟告田英强敲诈勒索案,以上事实;无论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对龙光先报合同诈骗案件起因、立案事实均未庭审质证加以认定。一、二审法院、申诉法院审判申诉人构成犯罪无法律依据支撑。审判程序显然违法。(2). 本案一、二审庭审调查中,法庭均未岀示及质证刑事立案涉案脏款500万元事实依据,亦未提供相关500万元合同诈骗行为的相关证据,本案合同诈骗《刑事立案决定书》无事实依据支撑。一、二审法院、原申诉法院无中生有,枉法裁判。原宣汉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15 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第119号判决书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川17刑终220号刑事裁定书,可以作为新的证据确认宣汉县公安局2016年8月28日宣公立(2016)826号刑事立案决定书虚假、是干预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企业产权,非法窃取申诉人田英强电话信息,利用公权影响力威胁房地产开发商李小舟嫁祸栽脏有力证据,证明其侦查、公诉、审判行为圴不符合法定标准。5. 一、二审法院、申诉法院未查2016年10月9日宣汉县公安局对申诉人田英强涉嫌敲诈勒索罪执行逮捕合法性。2016年11月2日宣汉县公安局対田英强涉嫌敲诈勒索李小舟刑事立案,2016年10月9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田英强涉嫌敲诈勒索李小舟4万元批准逮捕,先捕后立案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八)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应重新审判。6.2012年11月30日、2013年1月28日控告人田英强给李小舟分别出具的两张收条,内容客观真实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收条内容的确认,是证明申诉人田英强无罪的有力证据。7. 向国阳的授权委托书、刑事立案申请、山西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情况说明,向国阳、胡德容、张跃明、高前前、刘团证言、王建强陈述足以证明申诉人依法维权的事实。协商处理山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民事赔偿、收取合同保证金,要求民事赔偿合法,收条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确认了的民事事实,且事件发生在山西,一、二审法院、申诉法院越权管辖。8. 李小舟、王建强无报案记录.侦查程序不符合法定标准。9.2016年11月2日刑事立案无法律依据支撑(先逮捕后立案)。10、四川省人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未依法对新证据南坝镇政府2019年11月11日《关于田英强申请信息公开一事情况的回复》(2019)089号文件组织听证。综上所述,事实证明宣汉县公安局一、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虚假立案、侦查、逮捕、公诉、审判、陈述、虚假证言,枉法追究控告人田英强杀人灭口,为宣汉县黑恶势力龙光先非法开采原四川省宣汉县新农李家河煤矿充当保护伞。
                                                                                                        情况反映人:田英强
                                                                                                        电话18682825089                                       
                                                                                                             2021年3月8日     
          附:
1.原一审、二审?判决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依法申诉)。
2.宣汉县南坝人民政府关于田英强申请信息公开回复府函(2019)89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一、二审,二申诉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无中生有,蓄意枉法)。
3.李小舟、林家明录音光盘一个(证明宣汉县公安局曹先贵威胁取证、林家明作伪证)。
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18日作岀的川自然知公开告知(2020)452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权属争议)。
5.关于《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厂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满收回煤矿股东专题会议复印件1份(证明原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厂依法维权)。
6.《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与宣汉县新技术开发交流中心《煤矿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属承包性质,司法干预企业产权,成为以龙光先非法开采煤矿恶势力保护伞,捏造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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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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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6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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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7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中生有、杀人灭口

 楼主| 发表于 2021-4-2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宣汉县8.27田英强合同诈骗案政法干警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司法干预企业产权案情况细节说明
四川省政法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督导组:
    通过田英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从中发现本案件疑点,并由案到人,倒查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深入排查掌握宣汉县公安局2016年8月27日晚7点,田英强涉嫌合同诈骗龙光光500万元刑事立案登记表。
(1).是龙光先主动报案,还是公安机关通知。
(2).庭审调查中,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未岀示及质证涉案合同诈骗500万元脏款事实、犯罪嫌疑人田英强与龙光先诈骗合同、交往通话信息记录、案发现场(合同签约地,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地),公诉机关孟志宇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存疑。(3)审判机关宣汉县人民法院杨林峰、姚烈兰将带病的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准入审判程序(刑事立案无犯罪事实支撑)。(4)、宣汉县公安局非法窃取田英强个人电话信息,威胁、利诱李小舟、林家明捏造:“2012年田英强组织、煽动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100多人、多次到南坝镇政府、桥南小区售楼部、公安派出所闹事”。南坝镇政府岀具的南镇府函(2019)089号文件显示:“田英强,你申请信息公开一事,经政府依法调查、信息检索,未查到你2012年组织、煽动组织桥南小区业主闹事信息"。(5).山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强无报案记录,事件发生在山西运城、宣汉县公安局、宣汉人民检察院、宣汉县人民法院、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达州人民中级法院越权办案。2016年8月27日晚7点(注:星期六),宣汉县公安局为了封杀田英强代表原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四川省委书记信箱发贴、投诉宣汉县唐庭教、宣汉煤监办曾伶俐滥用职权,非经法律程序关闭原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利用公权影响力与龙光先实施捏造田英强合同诈骗500万元刑事立案登记表。2016年8月28日早8点(注:星期天)刑事立案,将田英强录入全国公安在逃人员信息网络库实施抓捕,利用权力影响,所谓的田英强合同诈骗案,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宣汉县人民法院一路过五关斩六将顺利将不符法定标准的侦查、公诉准入审判程序,一审判决田英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犯罪工具手机一部预以没收,追缴全部脏款。
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深挖涉恶“保护伞”线索

 楼主| 发表于 2021-4-2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正义、公正司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4-2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5月,田英强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龙光先涉嫌诬告罪法律监督刑事立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宣汉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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