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都市督察组、四川省环保局、四川省规划建设局、四川省⾼新区管委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督局:
北⼤资源颐和翡翠府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应龙南⼀路36 号,⾼层居民楼为 1 栋、3 栋、 17 栋、19栋、 20 栋、 21 栋、 22 栋。独栋商业为 2 栋、18 栋。其中 1 栋、 3 栋 、17 栋 、19 栋居民楼紧邻街区,楼下⼀层为底商。该小区高层楼房销售时,告知底商不能做餐饮。目前整个小区因为底商(尤其烧烤,火锅底商)油烟问题,导致整个小区,包括中庭都油烟严重。详情请见下文。
法律规定 1. 根据成都市⼈民政府第153条《成都市⼤⽓污染防治规定》中第五章第⼆⼗⼏条规定: 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油烟的饮⾷服务业(含⾷堂)项⽬ 2. 根据成都市⼈民政府第91号令《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规定》中⼀⼗六条规定:”住宅 楼不得新开设餐馆“。 按照成都市环保局”成环管[2000]90号“《成都市环保局综合整治城区餐饮企业实施办法 <实⾏>的通知》,”在成都市住宅楼开设餐饮业的,环保不买不予审批和注册登记,餐 饮业应设置在专门的⽤房内“。 3. 根据《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号》和《四 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案》的规定,“城市居民住宅或者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不 准新建产⽣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4.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条规定,排放的油烟 必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 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治对附近居民的正常⽣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专⽤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 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 投诉内容 开发商在建筑楼体时,致以上法律于不顾,在图纸上未标明专⽤商⽤的烟道情况下,在1栋、3 栋 17栋 19栋楼体内部留中空部分,通过改建,实现了底商的“烟道”功能,在感官可知的对环境如此大的影响下,却居然可以顺利通过环评。导致底商获得餐饮营业的资格,见附件。
========================
编辑备注:成都高新区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5月6日回复,内容见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