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10月购买了新都区的新建预售商品房,因为我选择组合贷方式按揭,而当时与公积金中心合作、支持组合贷还款的只有新都某行,所以后续贷款事务办理都是在某行新都支行进行的(这个过程也很漫长,就不多做吐槽了)。
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月供时间满一年后即可申请提前还贷。我们打电话联系了银行那边,并说明是组合贷用缩短年限方式提前还商贷部分,银行第一次解释是可以办理,第二次说是需要借款人亲自去银行,因为怕材料准备不充分导致白跑,所以后面也陆续问了好几次,但银行都没有明确告知组合贷的情况不可行。2021年4月26日,我前往某行新都支行办理该项业务,经办人告诉我,该银行不支持借款人选择以缩短年限的方式来提前还组合贷商贷部分,只能选择一般的提前还贷方式,即减少月供,给出的理由是:1、公积金不允许提前还贷缩短年限,而组合贷包含了公积金贷款部分,公积金贷和商贷二者年限必须同步,所以商贷部分也不能办理;2、某行内部政策如此规定,系统没法操作,所以也不能办理。
我对该银行此种做法表示十分疑惑不解和难以认同,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早在几年前央行就已出台“认贷不认房”的政策,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给选择组合贷的购房者提供便利,让他们在提前还款时能自主优先选择归还利息较多的商贷部分以减轻还贷压力,所以某行新都支行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
(2)秉着一切按合同办事的原则,我查看了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在关于提前还款一项明确写着借款人到期后可以选择以缩短年限的方式来偿还贷款,并且对于组合贷的情况未做任何特殊说明,所以银行对这项规定并没有所谓的特殊解释权。
(3)银行个贷业务负责人当天一直试图说服我接受这个事情,并且表示即使他们受理了该项业务,系统不支持也是不会通过审核的,某行上面的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他们也改变不了。但是当我询问是否有银行文件可以查看到相关规定时,他们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种说辞。
(4)我打电话询问北京某行,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帮我查询了某行关于组合贷提前还贷方式的相关规定,并未发现对于选择缩短年限方式的任何限制性条款,并且告诉我某行是可以支持这种还贷方式的。我上网了解到多地某行对于该项业务也是可行的。那么为什么下属支行却极力否定并且不按规定操作呢?如果别的许多地方某行系统都支持,只有这家支行的业务系统受到限制了吗?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次事件的说明和反映,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正视借款人的合理诉求,购房真的不易,存钱还贷也很不易,希望能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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