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没写全,应该是: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把条规定没写全,应该是: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
(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4、金牛区长庆路10号底楼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已经很多年,底商无专用烟道,油烟直接排放街面,不符合开餐馆硬件条件,投诉五六年了,有关部门也来看过,说有净化器就可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不是全部适用,这边有关部门简直不作为啊 ,很是无语 各种办法都已经做了依然解决不了。相关部门来就给建议过,相关条例也写的很清楚,商住楼不能新建,改建餐饮,之前的餐饮是遗留问题,关了一家又开一家餐饮,而且城管来了说新开的营业执照有,人家合法经营,城管营业执照不是我们发的城管不知道,推给工商,工商说人家资料全的我们就办了,办的过程很多硬件条件都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81条开餐饮,还是办了,相关部门都不遵守你有什么办法呢,关了一家新开的话,相关部门就不能给不符合条件的铺子办营业执照了,最后人家还是办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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