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此次上诉状递交时、法院当即在上诉状上加盖了收文印章。而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所交上诉状上日期比我晚两天、但是其上诉状上没有加盖有法院的收文印章、且查其转与中级法院帐户上的交费日期正是法定交费的最后一天。这就明显涉嫌是超过法定上诉日期而由相当背景、如王维登等或与法院内部交集过密的司法讼棍们来实施的?上诉状连法院收文印章都没有、怎么能够证明其上诉状递交日期未超过上诉期?没有加盖法院收文印章的上诉状是怎样通过堂堂中级法院接受交费的?……个中:王维登和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二审新聘的律师邓仕福嫌疑最大!这也是堂堂中级法院留给司法腐败犯罪分子和司法掮客的一个非常严重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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