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法委:
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一指导组:
为了打击有法不依、渎职枉法犯罪,纯洁政法干部队伍,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经历的违法渎职、枉法裁判事实,举报如下:
举报人:张建国,男,汉族, 1972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苍溪县土地梁小区1栋1单元3楼1号,联系电话:17781906630,身份证号码: 510824197205100731。
被举报人:南充市西充县交警大队:袁X 、陈X
被举报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曾XX(法官)。
被举报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XX(法官)。
被举报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谯X(法官)。
2016年7月2日11时20分许,我骑摩托车行至国道212线1056KM+700m处平面交叉路口,与支路左转弯青应德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属性鉴定为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双方两车受损、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9月25日收到西充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公交认字【2016】第0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8日向南充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10月28日收到维持复核结论!
1、事故责任认定书故意篡改事故地点,隐瞒事故平面交叉路口无任何标志标线、隐瞒交通事故真象的客观事实!将事故地址后推一公里至1055KM+700 m前后一处标志标线齐全路口。证据:事故对方当事人青应德警方笔录。警方事故地点草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2、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青应德所驾电动车为拼装车存在缺陷、存在事故前安全隐患:无前刹。证据:华科所【2016】机鉴字南充西充07013号鉴定意见书。
3、2016年8月5日,发还对方当事人青应德事故电动三轮车时,未依法保存该车购车发票复印件及该车合格证。
2017年9月25日15:30在顺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在诉讼中被告青应德向法庭提供了事故车辆的购买发票、合格证!因需增加被告,重新收集证据,我撤诉了。
2018年10月12日9:30在顺庆区人民法院二次起诉开庭审理,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应德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建国赔偿333909.63元。
二、驳回原告张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补充裁定:德、唐秀艳、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交通局、西充县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13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 现裁定如下:
本文中,正文第十一页顺数第十行的“333909.63元”补正为"233736.74元(333909.63元× 70%)"、正文第十一页倒数第三行的“333909.63元”补正为“233736.74元”。
2019年6月6日09:00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该院发放可观的端午福利,法官李卫东姗姗来迟,9点半到庭,宣布书面审理,两审判员缺习。审理中,法官李卫东多次阻止上诉人、被上诉人辨论陈述发言,不到一个小时匆匆就审结。笔录签完字就十一点,我又急急忙忙去刻录光盘交与书记员廖志宏。7月5日收到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7月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申2659号:驳回举报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历时三年,两次在顺庆区法院,一次在上诉法院,一次在再审申请法院,均对举报人的主张进行了非法否定!均对一审五被告、二审五被上诉人、五被再审申请人枉法提供庇护!就因为五被告、五被上诉人是南充本地人?被再审申请人三顺公司是成都市民营企业?高院也坐落在成都市?所以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来至四川的穷乡僻壤,又无权无势,就该受到伤害,就该受到行政、司法歧视吗?
一,顺庆区法院、南充中院、四川高院在你们的判决、裁定中认定的(事故地点)国道212线1056Km+700米处,路面平整无坑洼,标志标线齐全有效!
1,认定的充分证据在哪儿?
2,用西充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篡改事故地点、隐瞒事故真象的责任认定书认定?
3,西充县交通局、公路局两次出庭应诉答辨提交的有证据吗?
4,在一审庭审中,举报人当庭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13张,卷中只有9张,二审提供了事故现场视频,也申请了证据保全!而且被告青应德的警方询问笔录,警方事故卷宗照片均能为原告作证!咋就成了举报人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其异议成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二,事故电动三轮车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行驶,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违法却不担责!为了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枉法裁判!
1,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是事故“绿动星飞”牌电动三轮车的生产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P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7月4日通过,同年7月28日起施行),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明确表示: “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在一审二审均以该车后挡板一艺术星字否定其属该公司生产,该商标属三顺公司,但一直没使用该商标,该公司在南充地区也没有销售商,而在二审中,销售商又当庭肯定其销售的“绿动新飞”电动三轮车来自三顺公司!而该事故电动三轮车正前方商标标实及车辆铭牌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2,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电动三轮摩托车资质证据在哪?
在一审二审中,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均未提供该公司生产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法资质证书!相反却提供了该公司非法用国产不合格零配件拼装摩托车的事实。其中一份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最有证明力!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要求!是一份伪造证据!
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批准并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颁发的《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在哪儿?
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一)、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摩托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未经国家经贸委或国家计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采取兼并、投资、联营、委托加工、设分厂等方式异地生产摩托车,不得将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合格证等转让给《公告》(含《目录》,下同)以外的企业用于摩托车生产。对于擅自异地生产和非法转让、倒卖《公告》内产品型号、合格证、商标的行为,一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的生产资格,外经贸部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申请进口及出口投标的资格,有关执法部门要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坚决取缔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凡《公告》外摩托车生产厂点,均属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所有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自2002年3月1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对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一律予以取缔,没收生产设备和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对在2002年3月1日后继续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生产厂点、经销单位,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执法部门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
(五)、加强摩托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管理。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发布《公告》,供消费者上网查询。摩托车生产、销售单位出售摩托车时,要向消费者真实提供属于《公告》内产品的合格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对于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包括利用国产、进口和报废零部件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拆解。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堂而皇之的向法庭出具了该公司合格证样本!向法庭提供的其它证据,符合公司证据规则吗?
三,该事故电动三轮车由唐秀艳卖出后并提供了改装!
举报人根据车主青应德提供的购车发票(印章),到顺庆区潆溪工商质监所查阅并复制了经销商唐秀艳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庭审中,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易凌提供了该车被改装(增加了一组电瓶)的证据,车主青应德也在庭审中肯定了的!在二审中,举报人向法庭提供了该品牌经销商的销售视频,南充地区当且仅当唐秀艳在销售“绿动星飞”牌电动三轮车!
四,上诉法院(南充中院)审判程序违法!
2019年5月19日收到南充中院传票,传唤事由:到庭参与诉讼!应到时间:2019年6月6日9时00分!开庭当天,因该院发放丰厚的端午福利,法官李卫东迟到近半小时,庭审中,李卫东又数次阻扰上诉人、被上诉人发言辨论!一个小时高效率审结!诉讼双方庭审笔录签完字,举报人又匆忙找刻录光盘的地方,刻录视频证据光盘,总算在法院下班前交给书记员廖志宏!
上诉时举报人提供了新证据、证据保全申请书、司法救助申请书及城镇低保证明!请问南充中院的李卫东,你书面申理上诉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上诉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书怎么处理的?多次不给予复印!判决城镇低保户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02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传票开庭你是审判员,一个书记员,判决书中你又成了审判长,又多出两个审判员,判决书又成了普通程序?
五,四川高院的谯斌是本案枉法裁判的保护伞!
在本案再审申请期间,申请人的材料被退卷两次,一次是因为没有二审判决收到时间回证,第二次竟是把一审案号中“2”写成了“3”,也给退回来了,可见四川高院办案之严谨!但对再审申请人的诉求、证据就视而不见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铁证真伪就眼瞎了?
综上所述,在举报人交通事故案件中,西充县交警大队民警袁圆、陈晋,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且拒不究错!一审法院曾开荣、二审法院李卫东、再审申请高院谯斌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都分不清,居然可以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电动三轮车司法鉴定为机动车,论到交强险限额赔偿,就变成了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卷中的事故照片及举报人(原告)提供的照片就能证明事实真相!事故车辆(手续)发还是经过警方审核过的,车辆铭牌、司法鉴定机构均能证实事故车辆由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唐秀艳销售给车主青应德,青应德当庭也提供了购车发票,二审中举报人(上诉人)也提供了销售商唐秀艳销售该品牌的视频!咋就成了没证据证明?并成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南充中院、四川高仅审查一审、二审判决书?连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案件庭审笔录、证据、辩论意见都没看过?举报人还挺相信他们的,庭审笔录就没认真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规定在本案不适用???
西充县交通局、公路局在两次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平面交叉路口:路面平整无坑洼,标志标线齐全有效!法庭两审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责任认定书当铁证!那也该拿出212线1056Km+700m处的责任认定书呀!西充县交通局、公路局在该段国道的升级改建中,偷工减料,无视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3)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JTG D82—2009的相关规定:
4.4与路权有关的禁令标志4.4.1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非信号控制的公路平面交叉口,在 支线或次线上,应设置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让行标志 、减速让行标志及相应控制措施的设置均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应停车的车辆数最小和使路段交通延误率最小等方面经过综合的技术判断确定。
2 当前方有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沿行车方向距到来车辆最近的人行横道线之前。
3 当相交公路所夹 角度为锐角时,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 让行标志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另一个方向的公路。
4 如因视距原因,可增设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预告标志。预告标志由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和反映实际距离的辅助标志组成。
5 停车让行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安装在同一个立柱上。除禁止驶人标志外,不得与其他标志背对背相连接。
6 选择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 让行标志应符合主路优先通行的原则。
1)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交叉,如两相交公路的通视三角区能得到保证,则次要公路与主要公路交会处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否则次要公路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或设置强制停车及减速设施。当主要公路受条件限制而难以设置应有长度的加速车道时,在其入口附近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2) 当两条相交公路的技术等级均低且交通量较小时,应在行政等级低的被交公路上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如两条公路的行政等级相同,则相交公路所有方向均宜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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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与路权有关的指示标志5.5.1 路口优先通行标志
当以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控制公路交叉口通行权时,可在有优先通行权的千路路口醒目位置设置路口优先通行标志。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5.1.2条的规定。
10.7.2 速度限制标记设置于需要限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或最低行驶速度的车道起点和其他适当位置。表示最高限速值数字的颜色为黄色,可单独使用;表示最低限速值数字的颜色为白色,应和最高限速值数字同时使用。最高和最低限速值应分别按一个文字处理。
………~~~~………
3 让行线
1)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交叉,当两相交公路的通视三角区能得到保证,次要公路与主要公路汇合处应设置减速让行线;否则次要公路应设置停车让行线或设置强制停车或减速设施。当主要公路受条件限制而难以设置应有长度的加速车道时,在其人口附近宜设置减速让行线。
2) 当相交两条公路的技术等级均低且交通量较小时,行政等级低的被交公路应设置减速让行线;当两条公路的行政等级相同时,相交公路所有方向均宜设置停车让行线。
3)进入环形交叉的车辆应让行环形交叉内正在绕行的车辆。
4 导向线和导流线
1)左转弯导向线:当条件允许时,应积极设置左弯待转区,并可根据左转弯交通流的需要设置左转弯导向线。2)当交通流在平面交叉内需要曲线行驶或相对路口有一定错位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
3)右转弯导流线:在有导流岛的右转弯专用车道上,可设置右转弯导流线。
5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1)平面交叉内非机动车专用道的宽度宜根据非机动车交通量确定,不宜小于1.5m。2)当设置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应与人行横道线平行。
在事故路口前200米处胡乱设置限速80黄字,国道右侧也不按规定设置告知警告标志!且该路段没有通视三角区,让举报人负次要责任的依据是什么?举报人该怎么驾驶才属文明驾驶?
西充交警袁圆、顺庆区法官曾开荣、南充中院法官李卫东、四川高院法官谯斌人为制造执法、司法不公,是业务水平的问题?还是个人品性的问题?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生产、经销商唐秀艳非法销售牟利,消费者购买后,不能上户买交强险,出了事当事人就该倒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真就没有个约束?高兴咋裁就咋裁?连国家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都可以遭到蔑视?这三个法官凭买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怎么混进司法系统的?执法司法不公不廉,严重削弱政法机关公信力,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望能借助全国政法整顿之国家力量打伞破网,让这些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让老百姓获得幸福感安全感!
此 致
一个愤字了得!
2021年5月26日
证明:篡改事故地址,隐瞒事故电动三轮车拼装改装、无前刹违法事实!
证明:事故电动三轮车拼装生产商成都市三顺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唐秀艳是经销商,车主青应德在唐秀艳处购得该车!其销售视频已提交给南充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