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4680|评论: 25

歪风不可长![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5-2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挖潜伏在党组织周围的政法机关不法分子,为响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指示,为了给自己和亲人创造一个法治环境,为争当“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及“活雷锋”,为作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见证者,本人特作如下举报。
举报人:冯勇军,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023号。身份证号:5107219730327XXXX,联系电话:13340885278。
被举报人1: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邹明焕、草市街派出所所长刘X、民警罗昆、苏俊。涉嫌违法行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报案人。
被举报人2:赵勇  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行初99号案审判长,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3:张祥  青羊区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庭副院长,(2019)0106行初3号案件审判长。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712号案件审判长喻小岷、孙静、盛莉。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上述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一、青羊公安及法院不作为,逼举报人反复报案。
  2017年12月18日,举报人到四川省监察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监察厅领导电话要求在门口等待。等待过程中,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带离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小时之久,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原告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向成都市公安局报警,因青羊公安分局声称监察厅是敏感单位不敢查,故拒不依法出具是否受理案件的回执,举报人不服,愤而起诉青羊公安分局不作为,青羊区人民青羊法院赵勇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属于重复起诉等理由,作出(2018)川0105行初99号等行政裁定,不予立案。公安及法院将举报人排斥在诉讼程序之外,导致无法寻求救济。举报人被逼无奈,唯有持续报警及通过新浪微博发贴倒逼青羊公安依法行政以期拿到受案回执,从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截止2018年4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逼举报人报警达2100余次。在强大的压力下,青羊公安解决不了问题,遂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最终处举报人以13日的行政拘留处罚。显而易见的是,举报人就算报警2100次违法,也是青羊司法机关逼迫所致,责任也在青羊司法机关。
二、青羊公安一事两罚,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2018年5月24日晚,举报人指出青羊公安分局作出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举报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之后,青羊公安分局当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随后启动了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程序。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仍然不经复核,就径行作出的042501号处罚决定,两级人民法院包庇青羊公安及其违法人员,作出了驳回举报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显然枉法。
三、青羊公安分局为举报人特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为举报人制作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与该机关同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五处明显不同。青羊公安分局无法解释原因。
五处不同为:一是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机关名称相比其他处罚决定书多了“四川省”三个字;二是处罚机关简称不同,他人的为成青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举报人的为成公青(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处罚决定书的编号规则不同,他人的为四位数的序列号,而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为两位数的月序列号加上两位数的日序列号还有两位数的处罚序列号。四是他人的处罚决定书均有二维码,而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二维码;五是公章编码不同,举报人的公章编码为5101000991661,而他人的公章编码为5101008266681。
四、荒唐!被拘释放后,举报人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继续报警,青羊公安不但不拘,反而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
被拘释放后,举报人继续报警,2018年5月10日,青羊公安分局针对举报人同一事件2101次报案竟然不再拘留,相反为举报人出具了受案回执,案由记载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仅凭该受案回执,足以证明,被举报人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之前不予出具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并以举报人报警2100余次处罚举报人,是滥用职权,足以证明三级法院的裁定及判决系枉法裁判!
综上,被举报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应当追究其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法律责任。请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依法处理。




                      举报人:冯勇军



                   2021年5月23日
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042501号,成青公(草市)行罚决字[2018]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后报案受案回执。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1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1-6-2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反映的系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2018年4月依法对您作出的行政处罚,若您对处罚有异议,可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救济。目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正在开展,若您认为分局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分局警务督察大队反映。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21-5-2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5-28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冯勇军无故报警2100次,起码构成寻衅滋事罪,既然不是无故报警,而冯勇军报警2100次系青羊警方不作为逼迫所致,显然责任在青羊警方,故青羊警方以报警2100次处罚冯勇军是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报案人!

 楼主| 发表于 2021-5-29 07: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29 1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29 16: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月25日,猛犸新闻 东方今报 以《贵州女子微信群骂社区支书“草包支书”,被毕节警方跨市铐走行拘》为题独家予以披露,该新闻也迅速登上热搜。1月26日,毕节市公安局对外通报称,经复议查明: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七星关分局洪山路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处理,任某拒绝配合,七星关分局红山路派出所遂进行异地传唤。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七星关分局依法处理后续相关事宜。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文中提及支书刘某某,其前夫赵某系七星关分局民警,刘某某与赵某已于2014年7月10日离婚。对于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问题,七星关区纪委监委已经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若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任女士向猛犸新闻 东方今报记者透露,本报报道登上热搜之后,毕节市警方才主动上门赔礼道歉,并承诺会从重从速处理,但需要给他们一点时间。

2021年2月初,经过协商她拿到了精神损害赔偿;3月底,她又拿到了国家赔偿。根据2021年2月25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出具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显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1月27日派员专程前往任女士家中,向其本人当面赔礼道歉。按照2020年5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国家2019年度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应赔偿任女士被违法拘留和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5日的赔偿金1733.75元。

但任女士的诉求是必须追责,要有一个完整的处理结果。2021年2月初,任女士曾告诉猛犸新闻 东方今报记者,当时有相关领导曾专门找到她承诺,会有一大批相关人员受到相应的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21-5-29 18: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真相!吁请青羊、成都、四川公安回应!
front2_0_FkaQ6tCP85DyMaWJGMaf8eR1Mppt.1622285661.jpg
front2_0_FqbpK4E5hHOt2MENQSuMRCHBUxoM.1622285661.jpg
front2_0_FoxrgpYOzgLuRjaci6CyzNDcMFjr.1622285661.jpg
front2_0_Frgzld2llY5sd1MqUK5cghm3AOXP.1622285661.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5-31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青羊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邹明焕(其办案过程中,宣称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我替西南政法大学惭愧)向组织说明情况,交待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1-5-31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报复报案人,青羊区司法歪风不可长!

 楼主| 发表于 2021-5-3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举报人无故报案,2100次足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刑罚!处拘留明显不当!退一步讲,举报人就算报警2100次只是违法,则举报人第2000次报案也属违法,不用等到2100次才立案处罚!再退一步讲,就算举报人报警2100次违法,也是青羊公安局报案不立案、青羊区法院诉讼不立案逼迫所致,责任也在青羊司法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21-5-31 2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31 2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羊公安分局作出的两份审批表显示,锦旗哥办案水平超出公安局几公里,以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法制大队长邹明焕等相关人员应当请辞!

针对青羊公安分局以冯勇军报警2100次行政拘留13日,锦旗哥觉得自己办案能力完胜青羊公安,换作锦旗哥办案,锦旗哥会如下处理:
1、当事人报警后,当场或者三日后为其出具是否受案的回执。给予当事人寻求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2、若当事人无故报警,视情形进行处理。

    若当事人无故报警达10次,以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为由进行教育。

     若当事人无故报警达100次,处以警告。若当事人无故报警达500次,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若当事人无故报警达1000次,处以十五日拘留!

     若当事人无故报警达2000次!以寻衅滋罪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并提请公诉治罪!
2、统一处罚文书格式标准,不为专人特制《处罚决定书》文本,同时,依照公安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只制作一枚公章。



3、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哪怕审核审批人员不同,也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不犯违法行为多反而拘留日期少的随意性错误。

       如果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相同审核审批人员,只隔了两个小时,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有明显区别!则对相关人员革职查办,严肃处理。



4、深刻理解法官为审判终身负责的含义,不给法院打招呼干预案件办理,不干预司法,让法官依法办案。

     综上, 锦旗哥有理由相信,青羊公安分局相关人员一定会认为锦旗哥的办案能力完胜青羊警方,锦旗哥有理由相信,青羊公安分局的局长一定愿意禅让官位!


 楼主| 发表于 2021-5-31 2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案能力完胜青羊公安,锦旗哥坐等局长禅让官位!
front2_0_FmL9H-GR4T1hurEetWVlj_i79OVO.1622464224.jpg
front2_0_FpiIK74AVQ6bhWsgtPgvTHlqpn6I.1622464224.jpg
front2_0_Fl8rnaAPKz5Ha2hWBxPoSFIBhyan.1622464224.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6-2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公安分局     青羊区公安局不回应关切,是存在政治站位问题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21-6-3 12: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隐瞒教整办电话,青羊公安将不得民心!

 楼主| 发表于 2021-6-4 0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cp]#四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为将青羊公安之违法行为打回原形      旗哥穷追不舍、负重前行!》

为帮助青羊公安依法行政,锦旗哥操碎了心!

2021年6月3十1日,锦旗哥通过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青羊公安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欲将青羊公安的违法行为打回原形!

所需信息内容如下:

2018年4月24日,贵局认定申请人无故报警2100次,占用大量报警资源,扰乱110指挥中心办公秩序,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指出贵局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贵局撤销处罚后重启了处罚程序,基于相同的“违法事实”、审核审批人员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三日。

证据显示,贵局针对申请人作出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贵局同日针对他人作出的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五处明显不同(一是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机关名称相比其他处罚决定书多了“四川省”三个字;二是处罚机关简称不同,他人的为成青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举报人的为成公青(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处罚决定书的编号规则不同,他人的为四位数的序列号,而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为两位数的月序列号加上两位数的日序列号还有两位数的处罚序列号。四是他人的处罚决定书均有二维码,而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二维码;五是公章编码不同,举报人的公章编码为5101000991661,而他人的公章编码为5101008266681)。

申请人认为,贵局这是滥用职权为申请人特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还认为,贵局针对申请人的处罚犯了低级错误,因为无法学经历的申请人的办案能力完全甩贵局几条街。申请人提出了三点理由:

1.当事人无故报警2100次,已有严重后果!应当以寻衅滋罪报请逮捕并提请公诉治罪,而不是行政拘留!
  2.相同违法行为,相同审核审批人员,只隔了两个小时,作出的处罚决定竟然不同!显然自由裁量权这样行使是错误的!!!
  3.当事人被拘释放后又进行了第2101次报案,明显属于处罚后不思悔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顶格处罚,而不是为当事人出具受案回执,这样做,会让人认为青羊公安受案是以报案人是否已因报案被拘留一次为前提,这对法治的伤害是毁灭性的,错误低级到无法形容!

2021年5月28日起,申请人陆续通过“绵阳锦旗哥”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麻辣社区网络问政平台群众呼声“冯元帅”等ID一日一发表《打击报复报案人,青羊区司法歪风不可长!》、《锦旗哥坚信中央能刹住青羊区打击报复报案人之司法歪风》、《锦旗哥办案水平PK青羊公安,坐等局长禅让官位!》等文章,公开艾特包括贵局在内的多个单位,提出质疑,相信贵局早已知情。

  然而不知基于何种原因,贵局无视文章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始终装聋作哑,拒不回应关切,迫于无奈,故申请人唯有多次致电贵局法制大队、指挥中心、督察大队,政教办等,要求关注舆情,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并生成自查报告,公开回应质疑。
有基于上述原因;有基于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门搞教育整顿,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由群众评价” 的要求;有基于申请人知情需要;有基于申请人希望能更加有效监督和帮助贵局依法行政,故申请公开贵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关于上述问题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自查报告信息(包括不限于关键词为“冯勇军”的会议纪要、报告、领导指示、批示等)

如有因申请人申请信息指向不明,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正确锁定信息,请来电确认。[/cp]

 楼主| 发表于 2021-6-5 07: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12月18日,冯勇军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向青羊警方报警,然青羊警方为了包庇违法人员,不依法为冯勇军出具是否受案的法律文书。

2018年2月6日,冯勇军以青羊公安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青羊区人民法院以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为由,作出(2018)川0105行初99号等多份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

青羊司法机关非法剥夺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冯勇军被逼无奈,唯有持续报警并通过新浪微博声讨青羊公安之不作为。至2018年4月23日,共逼冯勇军13340885278的手机号报案2100次。

2018年4月23日深夜,青羊公安办案人员突破两道铁门,将冯勇军从宿舍带走。

2018年4月24日晚,青羊公安认定冯勇军占用大量报警资源,扰乱指挥中心办公秩序,作出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冯勇军14日。冯勇军指出青羊公安剥夺陈述申辩权,程序重大违法,青羊公安口头告知撤销处罚,重启询问查证程序。

2018年4月25日凌晨,青羊公安针对冯勇军的陈述申辩材料,仍然不经复核就作出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冯勇军13日。

2018年5月8日,冯勇军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在拘留所里,发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与青羊公安分局作出的他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包括公章编码不同的五处重大不同。

冯勇军继续就之前被非限报案,青羊警方明知冯勇军处罚后不思悔改,应当以寻衅滋事刑拘,然而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为冯勇军出具了行政案件受案回执,案由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018年5月12日,冯勇军向有关部门举报青羊公安伪造公章。三日后,青羊公安分局更换了公章。

青羊公安,当事人报警,你们不为当事人出具受案回执,是你们不作为,你们凭啥拘留当事人?你们如果真认为当事人无故报警,为什么不采取刑拘并报请检察院逮捕治罪???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当下,你们针对当事人公开发表的质疑的一系列文章,三缄其口,到底是几个意思???贵局处罚冯勇军的一系列骚操作,自然会引发全国人民冥思苦想答案!!!估计会憋坏多人脑袋!

你们出此难题,挑战全国人民智商,意欲何为???

难道青关公安只是急于证明,答案只有青羊公安知道。全国人民均不够聪明!!!???
冯勇军愿意投降!!!
求答案,求告知。


 楼主| 发表于 2021-6-9 0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cp]【#四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打击报复报案人    青羊区司法歪风不可长!】
一日一发, 直到引起重视,有人处理为止!

        为深挖潜伏在党组织周围的不法分子,为响应最高S记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Z示,为了给自己和亲人创造一个法治环境,为争当“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及“活雷锋”,为作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见证者,本人特作如下举报。

   举报人:冯勇军,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023号。身份证号:5107219730327XXXX,联系电话:13340885278。

   被举报人1: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邹明焕、草市街派出所所长刘X、民警罗昆、苏俊。涉嫌违法行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报案人。

   被举报人2:赵勇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行初99号案审判长,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3:张祥青羊区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庭副院长,(2019)0106行初3号案件审判长。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712号案件审判长喻小岷、孙静、盛莉。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上述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一、青羊公安及法院不作为,逼举报人反复报案。

   2017年12月18日,举报人到四川省监察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监察厅领导电话要求在门口等待。等待过程中,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带离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小时之久,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原告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向成都市公安局报警,青羊公安接报警后,应当对当日是否存在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事实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具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权利进行审查,然青羊公安分局声称监察厅是敏感单位不敢查,故拒不依法出具是否受理案件的回执,举报人不服,愤而起诉青羊公安分局不作为,青羊区人民青羊法院赵勇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属于重复起诉等理由,作出(2018)川0105行初99号等行政裁定,不予立案。公安及法院将举报人排斥在诉讼程序之外,导致无法寻求救济。举报人被逼无奈,唯有持续报警及通过新浪微博发贴倒逼青羊公安依法行政以期拿到受案回执,从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截止2018年4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逼举报人报警达2100余次。在强大的压力下,青羊公安解决不了问题,遂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最终处举报人以13日的行政拘留处罚。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举报人无故报案,2100次足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刑罚!处拘留明显不当!退一步讲,举报人就算报警2100次只是违法,则举报人第2000次报案也属违法,不用等到2100次才立案处罚!再退一步讲,就算举报人报警2100次违法,也是青羊公安局报案不立案、青羊区法院诉讼不立案逼迫所致,责任也在青羊司法机关。

   二、青羊公安一事两罚,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2018年4月24日晚,举报人指出青羊公安分局作出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举报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之后,青羊公安分局当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随后启动了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程序。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仍然不经复核,就径行作出的042501号处罚决定,两级人民法院包庇青羊公安及其违法人员,作出了驳回举报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显然枉法。

   三、青羊公安分局为举报人特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为举报人制作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与该机关同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五处明显不同。青羊公安分局无法解释原因。 五处不同为:一是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机关名称相比其他处罚决定书多了“四川省”三个字;二是处罚机关简称不同,他人的为成青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举报人的为成公青(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处罚决定书的编号规则不同,他人的为四位数的序列号,而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为两位数的月序列号加上两位数的日序列号还有两位数的处罚序列号。四是他人的处罚决定书均有二维码,而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二维码;五是公章编码不同,举报人的公章编码为5101000991661,而他人的公章编码为5101008266681。

   四、荒唐!被拘释放后,举报人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继续报警,青羊公安不但不拘,反而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

   被拘释放后,举报人继续报警,2018年5月10日,青羊公安分局针对举报人同一事件2101次报案竟然不再拘留,相反为举报人出具了受案回执,案由记载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仅凭该受案回执,足以证明,被举报人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之前不予出具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并以举报人报警2100余次处罚举报人,是滥用职权,足以证明三级法院的裁定及判决系枉法裁判!

   综上,被举报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应当追究其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法律责任。请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依法处理。               

   举报人:冯勇军      

   2021年6月9日

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042501号,成青公(草市)行罚决字[2018]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后报案受案回执。[/cp]

 楼主| 发表于 2021-6-11 0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羊司法还有没有法治的底气?面对贴文反映的问题惜字如金,三缄其口,还讲不讲政治???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