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四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打击报复报案人 青羊区司法歪风不可长!】
一日一发, 直到引起重视,有人处理为止!
为深挖潜伏在党组织周围的不法分子,为响应最高S记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Z示,为了给自己和亲人创造一个法治环境,为争当“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及“活雷锋”,为作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见证者,本人特作如下举报。
举报人:冯勇军,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023号。身份证号:5107219730327XXXX,联系电话:13340885278。
被举报人1: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邹明焕、草市街派出所所长刘X、民警罗昆、苏俊。涉嫌违法行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报案人。
被举报人2:赵勇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行初99号案审判长,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3:张祥青羊区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庭副院长,(2019)0106行初3号案件审判长。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712号案件审判长喻小岷、孙静、盛莉。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上述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一、青羊公安及法院不作为,逼举报人反复报案。
2017年12月18日,举报人到四川省监察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监察厅领导电话要求在门口等待。等待过程中,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带离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小时之久,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原告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向成都市公安局报警,青羊公安接报警后,应当对当日是否存在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事实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具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权利进行审查,然青羊公安分局声称监察厅是敏感单位不敢查,故拒不依法出具是否受理案件的回执,举报人不服,愤而起诉青羊公安分局不作为,青羊区人民青羊法院赵勇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属于重复起诉等理由,作出(2018)川0105行初99号等行政裁定,不予立案。公安及法院将举报人排斥在诉讼程序之外,导致无法寻求救济。举报人被逼无奈,唯有持续报警及通过新浪微博发贴倒逼青羊公安依法行政以期拿到受案回执,从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截止2018年4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逼举报人报警达2100余次。在强大的压力下,青羊公安解决不了问题,遂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最终处举报人以13日的行政拘留处罚。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举报人无故报案,2100次足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刑罚!处拘留明显不当!退一步讲,举报人就算报警2100次只是违法,则举报人第2000次报案也属违法,不用等到2100次才立案处罚!再退一步讲,就算举报人报警2100次违法,也是青羊公安局报案不立案、青羊区法院诉讼不立案逼迫所致,责任也在青羊司法机关。
二、青羊公安一事两罚,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2018年4月24日晚,举报人指出青羊公安分局作出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举报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之后,青羊公安分局当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随后启动了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程序。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仍然不经复核,就径行作出的042501号处罚决定,两级人民法院包庇青羊公安及其违法人员,作出了驳回举报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显然枉法。
三、青羊公安分局为举报人特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为举报人制作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与该机关同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五处明显不同。青羊公安分局无法解释原因。 五处不同为:一是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机关名称相比其他处罚决定书多了“四川省”三个字;二是处罚机关简称不同,他人的为成青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举报人的为成公青(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处罚决定书的编号规则不同,他人的为四位数的序列号,而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为两位数的月序列号加上两位数的日序列号还有两位数的处罚序列号。四是他人的处罚决定书均有二维码,而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二维码;五是公章编码不同,举报人的公章编码为5101000991661,而他人的公章编码为5101008266681。
四、荒唐!被拘释放后,举报人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继续报警,青羊公安不但不拘,反而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
被拘释放后,举报人继续报警,2018年5月10日,青羊公安分局针对举报人同一事件2101次报案竟然不再拘留,相反为举报人出具了受案回执,案由记载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仅凭该受案回执,足以证明,被举报人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之前不予出具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并以举报人报警2100余次处罚举报人,是滥用职权,足以证明三级法院的裁定及判决系枉法裁判!
综上,被举报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应当追究其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法律责任。请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依法处理。
举报人:冯勇军
2021年6月9日
附:成公青(草市)行罚决字[2018]042401号、042501号,成青公(草市)行罚决字[2018]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后报案受案回执。[/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