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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电信诈骗团伙“换钱”168万元,男子从不过问资金来源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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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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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部分钱款是电信诈骗的违法所得,依然充当下游,接收诈骗所得资金进行兑换、走账。6月8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了解到,这起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换钱”168万元的犯罪案件已审结,两名嫌疑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并处罚金。
       上海警方在侦查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发现有人将嫌疑人诈骗所得钱款进行掩饰、隐瞒。经调查,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李某华、李某瑜等人在珠海从事非法货币兑换,明知部分钱款是犯罪所得,仍然接收他人资金进行货币兑换并予以走账。被害人黄女士等人被骗资金,通过李某华账户共计走账110余万元,通过李某瑜控制的银行卡走账58万余元。
       在这起为电信诈骗团伙“换钱”案件中,上海宝山法院认为,只要嫌疑人认识到钱款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构成犯罪。图片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李某华供述称,2019年8月,他开始做“换钱”生意,主要兑换港币,李某瑜是为他提供港币的下家之一。每兑换1万元港币,李某华可赚取20元到30元的手续费,每天走账资金大约几十万元到100万人民币不等。
      李某瑜则供述,李某华先通过银行卡将钱打到他和妻子的银行卡内,他再将账户内的钱通过不法方式兑换成港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尽管对走账金额无异议,但李某华辩称,他对其所转账资金系犯罪所得并不“明知”。
       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华在非法从事货币兑换业务时,对兑换货币的资金来源一概不问。且在货币兑换时,存在将大额现金通过多个银行账户频繁划转或分散取现等情况,所以依法认定李某华对其转移资金中包含部分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
      “这里的‘明知’,并不一定是‘确知’,即行为人无需认识到涉案财物一定是犯罪所得,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主审法官表示,李某华既明知自己从事的业务非法,又明知在此过程中收到“黑钱”“不正规的钱”的风险极高,仍积极从事这一业务,逃避监管,还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瑜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主审法院称,如果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违法所得及收益,加以掩饰、隐瞒披上合法外衣,则有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洗钱罪。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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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0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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