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00年接受某乡卫生院的邀请参加一次剖宫产手术,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救治在术后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有乡卫生院医生陪护转院去输血及进一步治疗,途中产妇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因为无法查明产妇死亡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10你有期徒刑,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无证据证明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发现二审判决酌定减轻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申诉后四川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诉理由成立,(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维持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确有错误,一是判决的非法行医罪由于主体不适格,不能成立,二是裁定维持的二审该判决由于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虽然执行完毕但判决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经合议庭审理后由王强院长由亲自主持听证,明确判决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也排除了医疗事故可能。由于王强院长出差,交由何齐副院长主持法院全面工作期间;经何齐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合议庭评议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有审判长黄晓东直接修改成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由于变更起诉罪名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罪的决定经过了巴中市政法委某领导许可,使得熊医生申诉十年至今无果。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熊医生反复向指导组,政法委,巴中市中级法院举报,申请,但由侯书记既主持的政法委卵都没有卵一下。
现在案子存在的事实及法律问题是:
1、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决医疗事故罪无事实根据;
2、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无法律依据;
3、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虽然经巴中市中级法院两次再审撤销,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跟省高院及最高法院不是一个审级,不能以再审裁判代替上级法院依法对酌定减轻案复核裁判。
4、由于该案是经政法委领导表态作出的裁判,虽经政法委协调过,但政法委书记不开口,哪个都不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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