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打开这篇文章的时候,你可能已经涉嫌在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了……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5日,余不朵入职公司,从事行政经理岗位。当日,余不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工资10000元/月(税前)。同时,该合同第21条第9款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的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0日,公司向余不朵发出了《严重违纪通知书》,告知余不朵“目前发现上班期间你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经抽查核实,你于2019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8月5日、8月6日、8月7日上班期间累计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分别为113分钟、252分钟、150分钟、145分钟、238分钟、233分钟,依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21条第9款的约定,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余不朵在通知书上签字。
2019年9月30日,公司再次向余不朵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经抽查发现,你于2019年7月、8月上班期间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睡觉、脱岗多项违纪行为,其中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21条相关规定,我司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余不朵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未到公司处上班。公司按时发放工资至2019年9月30日。
2019年10月17日,余不朵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赔偿余不朵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具体金额不予讨论)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在该案庭审中,余不朵对公司提出的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辩称“浏览无关网站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情况,均属于正常现象,而且该行为应该属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的范畴,在企业没有完整规章制度提供的情况下,上述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也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余不朵的仲裁请求。
余不朵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周期内工资收入损失(具体金额及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审理结果】
判决:驳回余不朵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以认定为有效。案涉劳动合同系余不朵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该合同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属严重违纪以及公司可据此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作为劳资双方来讲,劳动者的勤勉工作与用人单位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双方对等的、基本的义务,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余不朵在公司上班时间内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且上述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又多,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公司有权解除其与余不朵签订的劳动合同,故余不朵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收入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
“严重违纪”本来就是一个公司的内部管理,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要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以认定为有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法律并未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看完这篇文章,不上班又花了几分钟?不过,即使被计入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一次,我相信大家也是有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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