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鹰法官违规违法办案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举报信
举报人:赵春刚,家住四川省阆中市关王庙街5号3栋3单元1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程鹰法官违法违规办案为高利贷恶势力在司法战线充当保护伞,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程鹰法官在2015年2月期间违法办案,为阆中市高利贷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洗白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以合法形成掩盖非法收入,举报的事实是:(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80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是原告王雪玲、王小波、刘仕会等人和程鹰法官相互勾连、骗取我赵春刚形成的。现高利贷从业人王小波、王雪玲等人利用该《民事调解书》侵吞赵春刚购买价值上亿元的古镇房产、本案《民事调解书》的异常之处。
第一:(2015)南中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是2015年2月15日由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正常情况当日不可能立案庭分案到民庭,也不可能在当日就确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更不可能在立案当天就形成《民事调解书》。
第二:2015年2月13日的《调查笔录》证明程鹰法官在南充尚未受理(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80号案件之前,就在为发放高利贷王雪玲、王小波等人奔走,为王雪玲、王小波等人和自己的利益出谋。本案也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放高利贷的原件借条都没有收回,档案可以查证,程鹰法官滥用司法职权主动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和(2015)南中法民字第80号案件并没有直接关系。程鹰法官完全是在为王雪玲、王小波等人的个人利益出面站台。
第三:在原告王雪玲、王小波等人尚未替赵春刚、邓晓菊清偿16808091.89元信用社贷款的事实下,赵春刚、邓晓菊并不欠王雪玲、王小波等人7348091.89元的债务,但是(2015)南中法民字第80号案却将不存在的债务通过程鹰法官用民事调解书确认。将未清偿的债务确认显然不正确。
第四:(2015)南中法民字第80号案中,原告王雪玲、王小波等人没有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而该案调解结果却扩大范围。主动增加该项内容为案件调解结果。
第五:《民事调解书》审判长程鹰、审判员雷鸣、人民陪审员朱成组成合议庭,但是本案当时只有程鹰法官一人到阆中办案,雷鸣和朱成没有到庭,并且南充中院程鹰法官在中院受理案件当日就能赶到阆中异地主持调解,明显不正常,并当天当时立即出结果《民事调解书》。
事实说明,(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80号案件的承办法官程鹰存在不正常的履职行为,违规违纪十分确凿,更深层的问题(钱权交易)呼之欲出。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报提出“加大对政法系统腐败惩治力度”,同时要求持续纠治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惩处涉黑涉恶“保护伞”。政法机关是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政法队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今年将加大对政法系统腐败惩治力度,严肃查处执法犯法者,堵住司法权力寻租的后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给人民以踏实的安全感,惩处相关害群之马,以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守望公平正义。
举报人:赵春刚
2021 年 6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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