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第一天辞职,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算不算工伤?这里,主要争议可能有两个点:一是员工这个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在下班途中,二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对此,后面作了详细阐述。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老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五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五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午饭后,王某向中五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中五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王某于当日13时22分离开中五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东约15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王某租住于本市XX公寓,上述交通事故地点位于中五公司去往王某住处的必经路途。 王某福(系王某父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结合监控信息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载明: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老物公司、中五公司不服(想要调取的监控信息已被后面信息覆盖,专业公司也未能恢复),以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另外,王某福以老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其支付王某2017年7月31日上半日的工资人民币53元,双方于2017年10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付清。 【审理结果】 判决:驳回老物公司、中五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位于首要地位。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1.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法院认为,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五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五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老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五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五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2.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五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老物公司、中五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老物公司、中五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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