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乡间大道

[群众呼声] 四川法官也在上访[已回复]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1-6-2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都公开了,论坛还不准一起把违法犯罪的检察院法院的院长名单曝光

发表于 2021-6-20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间大道 发表于 2021-6-20 16:29
中国都是法院检察院收钱乱判的院长

乡间大道可能就是吴志萍的马甲。看来,乡间大道要重复“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打到一切”的壮举了!

发表于 2021-6-2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间大道 发表于 2021-6-20 16:33
中央都公开了,论坛还不准一起把违法犯罪的检察院法院的院长名单曝光

楼主乡间大道已经发表了几十个帖子揭露政法部门的败类,基本上与主贴《 四川法官也在上访》无关,这只是借题发挥,目的是抹黑全国的法院检察院,对抗“两个维护”。现在还要反咬一口,污蔑“论坛还不准一起把违法犯罪的检察院法院的院长名单曝光”!可耻!可恶!

发表于 2021-6-20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间大道 发表于 2021-6-20 16:29
中国都是法院检察院收钱乱判的院长

全国法院、检察院副省部级以上的的官员有100人左右:包括31个省市自治区的院长和检察长就有62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法院、检察院,中央一级的如军事、海事、铁道等专门法院、检察院,加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副省部级以上官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长是副国级,副职是正省部级,另外还有副省部级官员若干),总计100左右的人,

楼主绞尽脑汁,也仅仅只搜出了如下3个:1、最高法院副院长黄小松(正省部级)。2、青海省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3、安徽省法院原院长张坚。

我在帮楼主补充1个,奚晓明,曾任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省部级,2015年落马)。就这样全国法检系统100左右的高官,大老虎也仅有4个,是极少数。当然这是不完全统计。

事实证明:乡间大道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胡说的“中国都是法院检察院收钱乱判的院长”是为了给中国的法院、检察院抹黑,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抹黑,给中国共产党抹黑。乡间大道气焰嚣张,用心险恶,大家需要警惕!

发表于 2021-6-20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间大道 发表于 2021-6-20 16:28
法院不得几个是好东西

再问楼主乡间大道:主贴的主人公吴志萍号称“退休法官”,在武胜县法院工作了几十年,她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

发表于 2021-6-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休法官为“讨房”    穿着法袍上访    官方称并不属实》足以说明一切,人心不足蛇吞象,哗众取宠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浠ュ娌诲浗 发表于 2021-6-17 19:06
网上查不到就证明冤假错案不存在了吗???

太高兴了,最高院的院长被判了。

奚晓明.jpg
奚晓明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浠ュ娌诲浗 发表于 2021-6-17 19:06
网上查不到就证明冤假错案不存在了吗???


太高兴了,最高院的院长被判刑了

奚晓明.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浠ュ娌诲浗 发表于 2021-6-17 19:06
网上查不到就证明冤假错案不存在了吗???

太高兴了,太高兴了,这是人民的福音。搞中国违法犯罪的法院院长。太高兴了


奚晓明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21-6-17 22:35
法院曾经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厂,不少老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


太高兴了,太高兴了,最高院的院长被判刑了,这是人民的福音。


黄松有截图.png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年的时间中央就搞了多少个院长,居然还有法院的人在这里是判决是公正的,可笑,可笑太可笑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的院长被审查调查,是不是抹黑中国的法院,人民心中自然有一杆秤,人民在心中自然会评价。人民就是公正。

发表于 2021-6-2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间大道 发表于 2021-6-21 21:17
这么多的院长被审查调查,是不是抹黑中国的法院,人民心中自然有一杆秤,人民在心中自然会评价。人民就是公 ...

全国法院的职工总数35万人左右,其中60%是法官。担任大小院长、庭长的万人以上,出了问题的大小老虎或者苍蝇也只是极少数。你攻击污蔑的“中国都是法院检察院收钱乱判的院长,“法院没几个是好人”“法院曾经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厂不少老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等等,等等,以偏概全,以极少数代替绝大多数,难道不是“抹黑中国的法院”?!企图最终颠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明鹏被判刑10年
一个院长牵扯24名法官



{7%0$A9FBNZE59HWTUF14]Y.png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被判刑18年 曾被举报“身家200亿元”

2.png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洪民被判刑10年

3.png

发表于 2021-8-28 14: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法冶国家,老百姓渴望公平,公正!如果连一个老法官,都被逼得站在大街上喊冤,是正面还是反面影响!枉法裁判者,逍遥法外,悲哀!

发表于 2021-8-28 14: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叫冤我们的冤向哪里喊。申诉、投诉反应无回复。公平公正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政法教育整顿,清除害群之马,要起到有效作用,不能雷大雨小。

发表于 2021-8-28 15: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对夫妇是否取得和占有了县公安局的集资房,法院避而不谈,如果取得和占有,国家政策是只能取得一处房屋,不该取得法院的集资房。
     如果没有取得县公安局的集资房,这就是遗留问题,房屋价值大增,这对在政法系统工作并退休的干警没有享受到国家福利,一定有单位履行职责有问题,武胜县委县政府应该统筹解决这对夫妻的问题。武胜县城一套住房市场价格已经涨到四十万左右,妥善解决也不是难事,而不应该退磨磨,转圈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21-9-2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武胜法院在2017年已公开说明情况:https://weibo.com/3808386318/EB8 ... me&type=comment 详情如下。

武胜县人民法院关于退休法官吴志平信访相关情况的说明

广大网友:

我院退休干警吴志平因房产纠纷问题不断地上访、发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正视听,现我院就其相关问题作一情况说明。

吴志平、耿某(二人原均系武胜法院干警,后耿某于1990年9月调入武胜县公安局)夫妇于1989年在武胜法院分得了一套福利房。

1993年、1997年,武胜县相继进行了两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我院吴志平等36户干警在缴纳购房金后取得了所分福利房的全部产权,吴志平于1998年8月10日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2086号)。

1998年、1999年,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武胜府发[1998]114号)、《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武胜府办发[1999]116号)等文件,文件要求,已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已经参加的,必须限期退还其中一处。吴志平丈夫耿某在1998年参加武胜县公安局的集资建房,故吴志平在我院应退房的23名职工之列。2001年3月19日,吴志平在武胜法院自愿领回了原购房款9134.49元,同月,迁入新居,退出了公改房,我院职工卢忠明按照当时的政策购买了该房,但因吴志平当时将房产证在信用社抵押贷款,未交出该房房产证,武胜县房管所以资料不齐为由,未给卢忠明办理该房房产证。

2007年,武胜县开始清理房屋遗留问题,我院到房管所给卢忠明办理该房的房产证时,吴志平仍然拒绝交出其持有的房产证。我院便出具证明,证实吴志平已领回购房款,卢忠明按政策购买了该房。凭此武胜县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给卢忠明颁了房产证。由于武胜县房管所在签发房产证时做法不规范,没有先行注销吴志平持有的2086号房产证,就给卢忠明发了证,就出现了该房两个房产证的情况。对此,武胜县房管所于2008年分别将这两个房产证予以注销。2008年5.12大地震后,该幢楼房经鉴定为危房,后经拆除,现已经在原址上修建了一幢新的楼房。

从2008年4月开始,吴志平向广安区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我院、武胜县房管所以及干警卢忠明作为对方当事人先后提起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经广安中院二审、再审,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其请求均被驳回。

审理法院最终认为,吴志平与武胜法院的房改房购房关系并不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房屋,吴志平不是基于市场关系取得,而是基于其依附于国家城镇职工的身份关系而享受特定的政策优惠而取得;武胜法院不是以民事主体身份代为国家处分其授权范围内管理、使用的国有财产,而是以房改政策执行人的身份在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只能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为由,驳回了吴志平的起诉。

最后,吴志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行监字第370号通知书,认为吴志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认为其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参与集资建房并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取得房产后,其丈夫又在公安局参与集资建房,根据武胜县武房改(1997)2号《武胜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意见》和武胜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吴志平已经退回房屋,领回了购房款,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据此注销涉案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后,吴志平对武胜县房管所注销其房产证的行为进行信访。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依法作出了《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吴志平不服,向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了复查。2013年10月22日,该局作出了《信访复查意见书》,维持了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其请求撤销该意见书和武胜县房管所作出的产权注销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吴志平仍然不服,向省住建厅申请了信访复核。省住建厅受理后,专门派员来到武胜县,召集了吴志平、住建部门、信访局、公安局以及我院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最终维持了县、市住建部门的意见,至此,该案信访终结。​​​​​
满意(0)
不满意(0)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