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武胜法院在2017年已公开说明情况: https://weibo.com/3808386318/EB8 ... me&type=comment 详情如下。
武胜县人民法院关于退休法官吴志平信访相关情况的说明
广大网友:
我院退休干警吴志平因房产纠纷问题不断地上访、发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正视听,现我院就其相关问题作一情况说明。
吴志平、耿某(二人原均系武胜法院干警,后耿某于1990年9月调入武胜县公安局)夫妇于1989年在武胜法院分得了一套福利房。
1993年、1997年,武胜县相继进行了两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我院吴志平等36户干警在缴纳购房金后取得了所分福利房的全部产权,吴志平于1998年8月10日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2086号)。
1998年、1999年,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武胜府发[1998]114号)、《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武胜府办发[1999]116号)等文件,文件要求,已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已经参加的,必须限期退还其中一处。吴志平丈夫耿某在1998年参加武胜县公安局的集资建房,故吴志平在我院应退房的23名职工之列。2001年3月19日,吴志平在武胜法院自愿领回了原购房款9134.49元,同月,迁入新居,退出了公改房,我院职工卢忠明按照当时的政策购买了该房,但因吴志平当时将房产证在信用社抵押贷款,未交出该房房产证,武胜县房管所以资料不齐为由,未给卢忠明办理该房房产证。
2007年,武胜县开始清理房屋遗留问题,我院到房管所给卢忠明办理该房的房产证时,吴志平仍然拒绝交出其持有的房产证。我院便出具证明,证实吴志平已领回购房款,卢忠明按政策购买了该房。凭此武胜县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给卢忠明颁了房产证。由于武胜县房管所在签发房产证时做法不规范,没有先行注销吴志平持有的2086号房产证,就给卢忠明发了证,就出现了该房两个房产证的情况。对此,武胜县房管所于2008年分别将这两个房产证予以注销。2008年5.12大地震后,该幢楼房经鉴定为危房,后经拆除,现已经在原址上修建了一幢新的楼房。
从2008年4月开始,吴志平向广安区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我院、武胜县房管所以及干警卢忠明作为对方当事人先后提起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经广安中院二审、再审,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其请求均被驳回。
审理法院最终认为,吴志平与武胜法院的房改房购房关系并不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房屋,吴志平不是基于市场关系取得,而是基于其依附于国家城镇职工的身份关系而享受特定的政策优惠而取得;武胜法院不是以民事主体身份代为国家处分其授权范围内管理、使用的国有财产,而是以房改政策执行人的身份在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只能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为由,驳回了吴志平的起诉。
最后,吴志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行监字第370号通知书,认为吴志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认为其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参与集资建房并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取得房产后,其丈夫又在公安局参与集资建房,根据武胜县武房改(1997)2号《武胜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意见》和武胜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吴志平已经退回房屋,领回了购房款,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据此注销涉案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后,吴志平对武胜县房管所注销其房产证的行为进行信访。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依法作出了《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吴志平不服,向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了复查。2013年10月22日,该局作出了《信访复查意见书》,维持了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吴志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其请求撤销该意见书和武胜县房管所作出的产权注销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吴志平仍然不服,向省住建厅申请了信访复核。省住建厅受理后,专门派员来到武胜县,召集了吴志平、住建部门、信访局、公安局以及我院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最终维持了县、市住建部门的意见,至此,该案信访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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