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职夫妻,各自占着两家公权单位的福利房,按照 当年的规定,这本身就是不合规的。勒令其中一方退房,应该主动退出。原来象征性的缴了一定的房款理所应当返回给吴。
吴若得到了退回的房款,理应交出该房产证,如果没有交出,这个房子的原单位就应该要走法律途径予以裁定同公示公证,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已归单位所有,
而不是在吴还没有交出房产证,也没有注销其房产证就仓促就该房屋转卖给单位的另一位职工。
矛盾点————吴没有交出房产证,单位为什么就把购房款退给了吴,这显然是灯下黑,明知已经获得了法定产权的房子却不将手续办妥就完成了房屋产权交割。看似一团乱麻。实则是一个想收回房子转手,另一个却得了房款拒不交出产权证,现在房子升值了,以此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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