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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维权获悉5亿国资不翼而飞[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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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区
地市州: 凉山
因一强拆案,到处举报多年未果,故决定网上举报,并对此文所述愿负法律责任:
本人王明汉(曾用名王铭菡,身份证号码51292519430127431X)系四川广安人。现将本人在2019620日遭遇地方强拆我4600余平方的建构筑物而迄今未做任何赔偿的相关事宜,及其表面为首的罗小波集团背后相关人员在当地所作所为作一简述,望众领导和广大网民关注。
25年的建构筑物遭强拆无赔偿
19931223日西昌市乡镇企业局以西市乡企(1993135号文批复同意新建“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建材厂”(本文简称长安建材厂,实际上该厂为挂靠企业),并明确该厂属该公司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定代表人王明汉。1994322日西昌市国土局以西市国土发(199432号文批复同意在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公司(本文简称长安开发公司)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中划拨2688平方的面积作为长安建材厂的生产用地……。等到长安建材厂法人代表王明汉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开始修建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建构筑物4600余平方且正式投产后,突然有一天,以罗小波集团为首或被其操纵下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诉讼、禁止出入厂和断水、断电的手段围困该厂长达十余年之久,以至于报警上百次也无济于事。就这样历时25年的建构筑物于2019年6月20日在无任何赔偿的情况下被强行拆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罗氏集团拥有尚方宝剑:一是时隔8年后的即2001年9月27日西昌市国土局西土发(2001)148号撤销长安建材厂该宗用地的通知;二是所谓的法院判决书。
经多次要求赔偿未果后,于是本人踏上了极度风险的维权之路。
靠一纸协议倒卖集体土地
踏上维权之路后,经过学习和咨询律师及法学人士,本人现终于明白,罗小波集团就是以官、商、涉黑、渉恶等相互掺杂和勾结的一伙欺行霸市,通吃国资的一颗社会毒瘤。在本案中其“作案”路径为:
1992年11月12日长安开发公司成立〖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九组(本文简称长安九组)以73.93亩土地入股占50%,中国农业银行凉山州分行航天城支行(本文简称农行航天支行)以500万元货币入股占50%〗。由于新政策诸多原因,1995年12月11日长安九组全部转股至农行航天支行;1999年3月5日农行航天支行在未经清算资产的情况下又全部转股至罗小波的西昌东方航天旅游有限公司(本文简称东方公司);1999年8月28日农行航天支行申请注销长安开发公司,而东方公司同日申请注册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简称长安有限公司,为什么注册与原长安开发公司只多“有限”二字的公司名称呢?其意在借尸还魂、欺上瞒下,因为不注意看一般人会认为这是同一公司);1999年9月21日长安开发公司被注销,长安有限公司被工商核准并成立,之后该公司不但不投资开发,反而马上拿转股所得的该宗土地去银行抵押2000余万元做他用,可笑的是12年之后即2011年元月11日西昌市人民政府才下文并装腔作势说: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2001年9月27日西昌市国土局下发“撤销长安建材厂用地”的通知(其意在要长安有限公司不顾既定历史事实通吃长安建材厂2688平方的土地及其以上4600余平方的建构筑物或为以后长安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打下伏笔);2003年12月4日西昌市国土局下发通知催促已故的长安开发公司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殊不知,本案中虽有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3)189号文件同意长安九组73.93亩耕地变性的批复,但自始至终靠一纸协议转股易地的东家们没有一家履行了征地手续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至少在2007年6月13日之前西昌市国土局地籍资料显示该宗土地地籍仍在长安九组。换言之,以上所有的东家(长安九组、农行航天支行、长安开发公司、东方公司、长安有限公司)在该宗土地仍是集体土地的状态下虽然经过一番神操作后涉嫌倒卖集体土地是不争的法律事实。
借尸还魂意在诈骗5亿国资
无独有偶,2011年元月11日西昌市人民政府以西府土(2011)1号文同意长安有限公司使用该宗土地;2011年3月22日长安有限公司与西昌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长安有限公司开始建设,直至“枫丹丽舍”楼盘出炉。当罗小波集团及其相关人员赚的盆满钵盈的时候又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面前:那就是西昌市人民政府是以59.95万元每亩划拨的方式给其使用;而市国土局却以出让的方式与其签订合同且地价仍是59.95万元每亩。但所谓的出让方式却未经招、拍、挂等法定程序。据西昌市国土局知情人士告知,当时同类地价在700—800万元每亩,也就是说该宗土地还未建设“枫丹丽舍”就已然出现了近5亿元的地价空挡。更具讽刺意味的是,2009年2月2日市国土局向市委工作组书面汇报《该宗用地办理情况的说明》时厚颜无耻地、非奸即盗地、不打自招地说道:1993年9月9日在转发用地批文时有意回避了土地出让的敏感内容,采用的是划拨用地的文件格式……
罗小波和他的帝国大厦的由来
罗小波为何如此胆大妄为、手眼通天、一路过关斩将,经过多年走访调查得知:罗小波四川越西县人,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喜欢拉拢政府官员(曾行贿原凉山州委书记骆玉祥)为能事,打压通吃同行为兼并手段,使其在相当领域风生水起一时。因周滨(周永康之子)、刘汉(四川广汉人,黑恶头目)伏法后怕东窗事发,已移民加拿大。
早在国退民进的改革时期,罗小波利用雨露均沾之手段与时任的越西县县委书记邓某(后官至州检察长、西昌市委书记,现赋闲)联手低价收购当地一磷肥厂。如法炮制还和相关州领导搭上关系,并结识了周滨、刘汉等,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不断低价收购众多国有企业,罗、刘、周三人还和当地的一些官员结成同盟采取打压、威胁和所谓的司法手段控制着凉山州众多的金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至此,罗小波的帝国大夏已然建成,他本人也成了像周滨、刘汉一样权行州域、力折诸侯、棒压同行和百姓的“名人”。而罗小波的乡音书记邓某也在众多场合下拿出当时与周滨等人的合影照,其意在继续折服其他当地官员和百姓……
故此,发生本案之如此格局相对于罗氏集团和西昌市而言只不过是其冰山一角。

文件1.jpg 枫丹丽舍正门.jpg

文件2.jpg

文件3.jpg

文件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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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8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长安综合开发公司用地基本情况

1992年长安九组与凉山州农业银行筹建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同年7月,经西昌市乡镇企业局,凉山州建委批准建立长安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项目,同意进行征地、定点、设计等前期工作,法人代表为长安村九组原组长李某某。1992年9月29日,长安村九组以引进外资为由向西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其本组的集体土地。同年10月10日,开发公司与长安九组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征用面积为73.93亩。1992年10月1日以长安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填报了国家征用土地呈报表,经市国土局呈报州、省国土局。1993年9月3日省国土局以川国土函(1993)189号用地批文批准该宗地征用为国有,同年10月22日市政府以西市府土(1993)122号文《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通知》向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发了用地通知。

        因长安九组村民与长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纠纷,不停上诉,导致该公司一直未完善用地手续。

西昌市人民政府根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川凉中民字第73号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236号裁定及2010年7月23日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2011年1月11日以西府土〔2011〕1号文将位于西郊乡长安村九组的国有土地61.1576亩协议出让给长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商业、住宅用地。该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西市国用〔2011〕第1905号)。

2011年10月17日,西昌市人民政府根据2011年8月9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以西府土〔2011〕43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将该公司使用的61.1576亩国有土地相邻的位于西郊乡长安村九组的国有土地3.186亩,扣除规划道路占地1.05亩,余下面积按并宗处理的方式协议出让给该公司做商业、住宅用地。该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西市国用〔2011〕第3093号)。

二、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建材厂用地情况

1993年3月,王某某在长安开发公司征用的73.93亩土地中占用4.03亩土地开始修建砖混结构平房两幢、一楼一底房屋两幢、三楼一底房屋两幢和水泥地坪,用于办公、职工宿舍、厂房、建筑材料堆放场地房屋,到1995年修建完工。1993年12月,李某某以开发公司的名义和其下属分支机构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建材厂负责人王某某(以下简称建材厂)协商签订了《征地协议》后,向市国土局申请,从开发公司已征用的土地中划拨4.03亩给建材厂作生产用地。1993年12月西昌市国土局以西市国土发(1994)32号文批复同意。

        1995年12月11日,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在转股决算期间信托投资公司提出建材厂(王某某)不能占用开发公司征用的土地,同时西郊乡长安村九组村民认为开发公司少批多占,多次上访。经过调查,西昌市国土局于2001年按照凉府函〔2000〕132号批复的要求,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以西土发〔2001〕148号撤销了西昌市国土局西市国土发(1994)32号批文。

三、有关西昌市长安综合开发公司及王某某的诉讼情况。

因王某某对西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长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用地批复有异议,多次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王某某都败诉。2018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王某某的再审要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经办人:陈燕

联系电话:0834-3224391

承办单位: 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西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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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后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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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太久了,估计不得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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