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广安枣山园区亿联轻工博览城买了一间商铺,亿联轻工博览城开始卖商铺的时候承诺五年无条件退房并协议约定:1、买受人若在接收房屋之日起满五年后的第一个月之内向出卖人书面申请退房的,出卖人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给予办理退房。……3、买受人符合退房条件的,出卖人将向买受人退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并另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25%作为回馈;买受人在五年内已经享受的租金等各项收益(若有)无须退回。五年届满该退房时不仅不退还在法庭上诡辩:1、《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是双方为将来建立新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作的预约约定,双方据此建立的仅仅是预约关系,而非原告所称的回购协议,预约的标的是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是否签订合同不适用于强制履行范畴,人民法院不能判令强制交易,由于新的房屋买卖关系尚未成立,XXX无权主张退款、退回馈金;2.被告已经取得案涉房屋产权,从事实及法律角度均无退还之可能,对已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主张退还合同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非经物权变更登记,案涉房屋产权人无法变更;……4.如支持原告的请求,不仅对原被告两败俱伤,而且会给广安社会带来不利影响,被告公司现在各种渠道融资,极力推进项目、完善项目,并尽最大努力把项目完成,现已有300户提出退房申请,若法院支持,被告无力再推进项目,必将破产,一旦破产项目无法推进,项目成为烂尾楼,势必给政府带来负担,给广安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诉讼至广安区法院败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各位领导、朋友,广安轻工博览城(亿佳公司)如此以“五年退房”吸引广安人民购房合法吗?我们该咋办呢?广安公安、法院、人民政府都知道,难道您们认为这是合法的吗?
买房的目的不一样,想法自然不同,我买商铺时,对它那个市场化管理,十年委托经营,以及其发展前景都不看好,同周边开发商比起来,有一项不同的优势就在于“五年退房”,反复考虑后认为有公安局、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法制,光天化日之下,开发商亿联投资集团,这么大的单位,不会也不敢不讲信用,更不敢行骗,所以在与开发商反复确认“五年退房”,并确认其协议中有专门的关于五年退房的约定之后,才买了这商铺,心想这是商铺不是住房,拿个证有何用,只要能退,无论如何也不会上当吃亏的。可是五年满后,开发商真相毕露:我找他履行五年退房承诺,他却说要么上法院,那口气,似乎人民法院是它家开的,要么签两个点,不然拉倒。这不仅是钱财被骗,人都是有尊严的,人总是为尊严而活着,感觉开发商仿佛一夜之间变成了黑老大似的,当场让我眼前一片漆黑,自觉上当受骗而无地自容!唉……多么希望有一个包青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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