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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周禄宝:上海市律师协会用圆通快递邮寄公函不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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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禄宝:上海市律师协会用圆通快递邮寄公函不丢脸?

文/周禄宝

小事可以被“小视”吗?

上海市律师协会邮寄送达不规范、无统一标准的行为,难道是一件“很无所谓”、不丢脸的常识性错误吗?

律师、记者,从小到大包括现在,都是笔者周禄宝心目中比较崇拜和敬仰的正义偶像,但选择“投诉”上海市律师协会,是为了规范行业最基础最基本的“自律意识”和专业精神——邮寄送达程序。

2021年6月20日“父亲节”这天,笔者周禄宝通过网络发出《太丢脸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一文,指出上海市律师协会于2021年6月7日选用圆通快递向投诉人周禄宝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的“错误”问题。文章发出后仅一天一夜时间,其中一篇自媒体稿件被推荐十万次以上、被阅读近2.8万人次,其中,一些疑似行业内非聘用制“水君”公然认为上海市律师协会用圆通快递送达公函的行为“没有问题”,笔者试问:“这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专业人士,您平时敢用邮政以外的快递向您所在律师协会或者其它单位邮寄材料吗”?

邮政法有明文规定,公务性质的文书和邮政专营的邮件,其它快递公司不得揽收。在日常工作中,为了“统一标准”和规范邮寄送达行为,一些单位“图省事”选用邮政以外的快递送达文书等行为,有过被认定为“无效送达”的败诉案例。选用邮政送达,不仅是正式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功”,也成了包括所有公事文书行为的“行业默认规则”。

邮政送达,并非行业垄断,而是有它特定的价值意义,一个是专业性、再一个是正规性、还有特定通道的邮政优先性。

(2013)民二他字第6号规定的邮寄方式是特定的渠道,即通过邮政送达的特快专递、挂号信件,而上海市律师协会选择邮寄公函的圆通公司并非邮局,其仅为一般快递公司。

上海市律师协会是行业的“领头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标杆和榜样的作用,如果每个律师和每个单位都向上海市律师协会学习这种“上海律协式任意邮寄送达”行径,那公函送达用邮政、(2013)民二他字第6号规定特定的邮政送达岂不成了摆设?如果非要“开一个口子”,笔者周禄宝认为,整个魔都任何一家单位都可以失误或“错误”选择邮政以外的快递送达公函,但上海市律师协会不行,因为律协本身就是一个高度专业、高度懂法、高度有水平的团体,上海市律师协会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行业规则、必须有一套规范的送达流程、统一送达的标准。

笔者周禄宝是一个普通到泥土里的“农民娃”,邮寄送达的基本常识,连农民娃都懂,难道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高材生还不如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民娃儿?一丝不苟的专业精神,不该体现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一朝一日的工作细节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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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周禄宝:上海市律师协会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


文/周禄宝


我原以为,假装不懂法,是“葫芦瓜”的“专利”,殊不知,上海市律师协会也有不懂法的时候,关键的问题是,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甚至是每个单位经常必须要办理的日常基础工作。


事发2021年6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通过圆通速递向笔者周禄宝邮寄出一封公函,内容为“投诉受理告知书——周禄宝:你于2021年6月1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和程海港律师,你的投诉材料本会收悉,特此告知”,落款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


早在五月下旬,笔者周禄宝通过电子邮箱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投诉事项,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回复邮件要求:提供投诉信原件A4纸打印、投诉人亲笔签名、否则无效,提供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等其它相关基本信息。上海市律师协会看似规范严格的“要求”,本质上使得匿名投诉被拒之门外,给投诉人徒添繁琐、额外加重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如果每个部门都向上海市律师协会“学习”,所有的匿名投诉将一夜消失。


对投诉人苛刻冷若冰霜,对自己邮寄公函的基本业务水平却是松松垮垮,随意选择邮寄渠道,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这个双标让人有一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我国《邮政法》和相关行业规则明文规定,公函和对公函件,不能用邮政EMS和挂号信件以外的快递邮寄,这是法律和行业规则之基本常识。然而,上海市律师协会针对周禄宝投诉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和程海港律师等事项,在邮寄受理告知公函过程中,公然随意性选用圆通快递代替邮政业务,该行为涉嫌导致受理告知程序与实体结果明显不当。


上海市律师协会连一个最基本的邮寄业务都不熟悉,连最基本最常识的基础工作都做不好,怎能保证后续调查处理结果不会受到这种“大意”的“污染”?笔者周禄宝认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如此业务能力、如此法律水平,难保后续公平公正。


笔者周禄宝认为,上海市律师协会用圆通快递邮寄公函,是典型的法律“瞎子”行径,公函和对公函件,不能用邮政以外的快递邮寄,这是执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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