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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宜宾律师赴泸州纳溪调查被恶意刁难?律师调查权应得到依法保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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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6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4日上午,宜宾一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以下简称某律师)在赴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办理委托人刘某(女)起诉被告人李某要求离婚一案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刘某的结婚证遗失,为依法证明刘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必须先到泸州市纳溪区婚姻登记处查询刘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以作为起诉离婚提交给法院立案审查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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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11时许,某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人刘某的委托书以及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到泸州市纳溪区婚姻登记处,向接待她的工作人员邓某出示上述材料后,请求其查询刘某的婚姻登记档案。这本来是合法合规的一个正常查询程序,却遭到工作人员邓某的故意刁难。
  邓某看了某律师的证明材料后,很不耐烦地告知:“第一、我要看到纳溪法院受理你们案子通知书才能给你查询,第二、律师来了不算,要当事人刘某本人自己来,否则我不予查询。”针对工作人员邓某的两点要求,某律师给她耐心地解释道:“我的当事人刘某在宜宾南溪,因为被告人也就是她老公李某曾打过她,她怕再被李某打,所以办了委托特别授权给我,自己不敢来。”事实上,某律师当时持有刘某的委托书,刘某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对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资格。
  但经过某律师好说歹说,邓某坚持不同意查询,她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由,必须要看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刘某自己来才查。律师再三解释说,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都是凭这些手续材料就可以办理,而且根据逻辑关系,律师没有刘某的婚姻登记档案,法院是不会受理起诉离婚的,所以必须先依法查询到婚姻登记档案,法院才会受理立案。但是邓某还是一副高高在上的嘴脸,坚持不给某律师查询。实在无奈之下,某律师只得大中午让当事人刘某包车从南溪赶到了纳溪区婚姻登记处,没想到邓某又以刘某没有身份证原件为由不予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实际上刘某带来了户口本原件,某律师又提供了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竟然都还被邓某以“你没带身份证原件”为由卡着,实在是堪称纳溪版的“证明你是你!”
  某律师和当事人刘某一再忍让,只得再次退步,于是等到下午纳溪法院上班后,她作为刘某代理律师到法院说明此情况后,法院很重视,立即给了她一张没有案号的受理通知书,于是某律师满身大汗折腾到下午三点又返回纳溪区婚姻登记处,邓某才终于不再刁难,复印了婚姻登记档案给她们。但新的问题又来了,婚姻档案查询竟然还收费,邓某让当事人刘某在本单位二楼一间第三方提供有偿服务的办公室缴纳了查询费。
  某律师认为:邓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本应切实践行群众路线,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办事群众的工作,而且她桌子面前就摆着残疾人优先等公示牌,却故意刁难一名残疾人律师跑来跑去,折腾了大半天(某律师曾因病留下了轻度残疾,行动确有一点不便),故意刁难当事人,违规乱收费。足见其平时在办事群众面前是什么态度,可见其日常工作作风有多么的霸道。
  某律师向笔者介绍: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律师不管是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调取资料都是凭当事人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律师本人的执业证就可办理,法律业内人士俗称“三证合一”。该律师还进一步指出:《律师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效力相比,《律师法》是新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旧法;更重要的是,《律师法》是一部法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律师法》的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所以工作人员邓某以部门规章来否定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权,要么是不懂法,要么是有权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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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该律师还向笔者提到了查询档案收费的问题,她说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据她所知,现在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都不收费,为什么偏偏纳溪区婚姻登记处要收费呢?虽然收费不多,但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允许即禁止,只要没有法律依据,一分一厘政府部门都不能乱收。某律师表示,请求纳溪区婚姻登记处主管单位拿出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收费依据以及律师调查必须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以回应群众关切!
  那么,针对某律师反映的泸州纳溪问题,宜宾又是怎么操作的呢?笔者带着这个疑问,咨询了几位宜宾的民事律师,他们一致告知笔者:宜宾在依法保障律师合法调查权方面做得很不错,目前律师要查询宜宾市范围内婚姻登记档案都是凭当事人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律师本人执业证就可以办理了,从未遭遇过要当事人自己来证明“你是你”,要律师拿出法院立案通知书才予以查询的荒唐事情。至于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收费一事,几位宜宾律师均表示“闻所未闻”。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核实案情,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对于保障律师从事有关的法律服务活动,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转变,当事人主义的成分较为凸显,诉讼中越来越重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平等质证和辩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希望各地都能依法保障律师合法的调查权,少一些官僚主义,少一些权利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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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0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
您反映的“宜宾律师赴泸州纳溪调查被恶意刁难?律师调查权应得到依法保障!”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法院受理通知单,工作人员故意刁难,且态度较差”的问题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此,工作人员要求您提供“法院受理通知单”符合规定,并不存在故意刁难;如果因此造成误会,存在服务态度差的地方,在此向您表示诚挚的道歉。
二、关于您反映“纳溪区婚姻登记处查询档案收费”的问题
目前,我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没有专门的办公大楼,为方便办理结婚登记的群众婚检,经区民政局与区妇幼保健院协调,由区妇幼保健院提供区妇幼保健大楼的一楼作为我区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办公场所。我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仅在此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并未开设其他任何业务工作;在区妇幼保健大楼的二楼确实有一个便民服务室,但该服务室属于私人设置,且并未设在我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场所内,不属于我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管理。
感谢您对纳溪区民政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我局将以此为
戒,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深入开展行风整顿,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把“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业务中去。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直接与纳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0803—428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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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对此事做出合法合理的解释

发表于 2021-12-1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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