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对以厦新公司名义开发的位于苍溪县“华韵春天”商住小区16-1、16-4.....20-4等号的21套房屋进行查封(详见44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厦新公司仍不服此判决,又再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迅即立案并于2021年4月20日开庭,庭上只收集了上诉人厦新公司提交的证据便草草收场。在开庭后第三天,审判长程鹰和审判员唐晓兰并分别给一审原告谈勇的律师打电话,要求谈勇撤诉,如不撤诉,他们将改判。谈勇的律师回答:“他又不是上诉人,怎样撤诉呢?”2021年5月1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3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不当,依法予以改判(详见2021川13民中1134号民事判决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3民终1134号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蒲红兵系挂靠于厦新公司进行苍溪县原食品公司住宅楼(梨乡园)的棚户改造和开发“华韵春天”房地产项目,上缴厦新公司管理费60万元,该项目的投资以及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蒲红兵按时缴纳,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责任由蒲红兵全权负责,与厦新公司无关,该项目最终实现的纯利润全部归蒲红兵所有。另一方面又说该项目的《土地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手续是登记在厦新公司名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法律规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效力”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且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力人在律法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因此来判断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是不动产管理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并非蒲红兵提供的其他依据来判定“华韵春天”所有房产归厦新公司所有,还说蒲红兵是挂靠于厦新公司名下,借用厦新公司的名义进行“华韵春天”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这一法律后果。照此判决,我是一自然人,无权从事该项目的开发,借用挂靠厦新公司的资质,所有官方登记理应登记在厦新公司名下,整个项目的投资、施工建设、责、权、利都与厦新公司无关,最后房屋的产权还全部归属于厦新公司,天下有这样的事吗?连普通老百姓都能明白的道理,程鹰、唐晓兰这样的资深专业法律工作者、法官会不懂吗?借用挂靠资质搞项目,在全中国建筑行业中是一个共性问题,纵然违法,也是甲乙双方共同违法,为什么程鹰审判长只要求我承担法律后果,而厦新公司同样作为违法主体,不仅不承担法律责任,反而还拥有该违法挂靠所产生的全部产物的产权?更何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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