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某系原某公司职工。 2018年2月,粱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2008年至2018年2月粱某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公司垫付缴纳,其未曾支付给公司此笔费用,公司未及时为其申报退休,直到2018年9月(仲裁期间)才申报退休事宜。 2018年10月,粱某领取了退休金3135.64元。 粱某申请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赔偿延期办理退休手续而产生的损失,即七个月的退休金3135.64元/月×7月=21949.48元。仲裁委作出裁决书,驳回粱某的请求。粱某不服裁决,于2019年8月16日诉至法院。(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按例分析】 法院认为,粱某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由企业保管,由企业统一缴纳社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因职工欠其垫付的应由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而拖延不办退休手续。因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粱某无法领取七个月的退休金,粱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对于公司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公司可以另行起诉。类似典型案例参考:公司全额缴社保,员工离职是否返还其个人应缴部分?此处不予累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粱某退休金损失21949.48元。 对此,大家有何看法?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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