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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为何拆除我们的充电桩?[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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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一群普通农民,经过多年打拼,好不容易攒积了一点创业的本钱,准备在当初热门的新能源产业下与武胜一家能源公司合作建一个充电站。
       经过数个月的选址、洽谈,终于找到了位于嘉陵区政府旁边的温州商场停车场建立充电桩,我们准备好所有的资料,经过区发改局的严格审查,同意了我们的申请,之后电力公司也批准了我们的用电方案,走完了发改局要求我们办理的所有流程,又请来施工队伍,购置了建筑材料,于6月1日开始施工,眼看就要完工了,6月7日早晨八时许,工地上来了四五位身着城管制服的人,不问青红皂白,命令施工队伍立即停工,在我们一再申明己办好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们已建好的基础暴力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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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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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网友反映拆除温州商城充电桩的回复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自己在温州商城选址建立充电桩,经发改局及电力公司批准,走完所有流程,但城管工作人员责令施工队停工,并暴力拆除” 的诉求,已收悉,经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火花中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查,经营者只提供了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一份,再无其他任何相关有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故违建情况属实。我办办案中队执法人员向经营者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经营者拒不改正,故执法人员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了拆除。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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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 2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哪位大神把原来的标题改成现在的标题了,确实佩服!

发表于 2021-7-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是国家大力提倡项目,发改委项目立案审批后,只要不属于公共资源,各地政府都支持。这是为何强拆?

发表于 2021-7-3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违规了你又没说,你这位置离下面的居民楼就几米左右,哪个住户愿意隔这么近安一个虽然概率很低的定时炸弹!

发表于 2021-7-3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去找城管局长处处关系嘛-

发表于 2021-7-4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应该属于高速公路已征收土地,属高速公司!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5 16:06
估计是为了安全!

发表于 2021-7-8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除程序违法,你可以到高坪法院去告他

发表于 2021-7-8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强制是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在紧急情况下或者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成为实现行政目的的最后保障。行政机关在采取这种以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手段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手段,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即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实施。据此,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以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前提。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本案中,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时,未作出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未依法履行催告和告知等程序,剥夺了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因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且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1-7-8 20: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充电桩属于国家鼓励项目,并且国家提供财政.土地.价格政策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1-7-8 2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我们于2021年4月7日在嘉陵发改局备案,备案表上有二维码

 楼主| 发表于 2021-7-8 20: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根据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文件,第十三条,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一)在即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专)用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09: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城管2021年6月7日上午8点45分左右第一次到达施工场地,8点56分就开始暴力强拆,城管有执法记录仪和视频作证,强拆之前并未仔细询问并制作笔录,也未下达撤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到七个工作日自撤,也没有崔告,全程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4: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嘉陵城管认真看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的通知,不认真看我就一天一条搬到网上来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5: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j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5〕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法〔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0年7月14日

发表于 2021-7-10 09: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7-11 2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城管请出示2021年6月7日8点56分暴力强拆之前录制的视频和整改通知书,不能用后期伪造和P的东西来欺骗我们

发表于 2021-7-1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办充电桩这些,一个安全问题,你就得要拿很多资质出来。还有很多单位的鲜章。
照图片来看,离居住房屋比较近,会不会有安全隐患?现在给你拆除了,你的损失不大;万一出事故了,你就摊上大事了。
回复也说得清清楚楚,那么多相关手续,都办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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