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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委屈的老李

[群众呼声] 为何拆除我们的充电桩?[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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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即查即拆”属行政措施,而非行政强制。再说了充电桩属于特殊行业,在没有安全评估的前提下擅自建设,你把我们附近居民的生命当儿戏吗?支持城管拆违。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城管你们在网上回复的你们的办案中队执法人员已经给我们送达了撤除通知书在哪里,什么时间送达的,什么人接的手,我们至今未收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官网公布《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全文如下:

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专)用充电桩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式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有效衔接。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应布点建设快充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二)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八条 各市(州)专项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复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备案后由各市(州)政府发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九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根据专项规划,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三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21-7-17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规矩太多,地方规矩大过国务院办公厅,大过国家发改委

 楼主| 发表于 2021-7-18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强书记上任第一把火就该抓抓网上的投诉,和电话投诉,老百姓有太多的冤才会发在网上

 楼主| 发表于 2021-7-2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顶起走,顶到新来的刘书记看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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