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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委屈的老李

[群众呼声] 为何拆除我们的充电桩?[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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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2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城管违法强拆,先暴力强拆,该有的程序在强拆前一个都没有,强拆后拿起放大镜找问题,找一个对不上又接二连三的找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两会精神,与国家发展大局背道而驰,破坏嘉陵政府形象,严重损坏投资人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21-7-12 2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政策到地方又不一样了,地方才是王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政策好,下面乱求搞,公然l以假乱真,不讲事实,现在执法都有执法记录仪,到处都有摄像头,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13 17:28
主要这涉及群众安全 资质这些肯定要严格一点 照着他说的缺的材料补齐应该就可以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古到今民告官难于上青天,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至今没有见到整改通知书长的什么样子,估计是这个月涨水的原因,路桥中断,快递被堵路上了,看看下个月收的到不
                    (待审核)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花功夫不小,我们一说话就被禁止了
发表于 2021-7-14 07: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委屈的老李 发表于 2021-7-13 23:56
这几天花功夫不小,我们一说话就被禁止了

土地位置确权没?不是高速公路用地或公路红线控制区范围内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委屈的老李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181479-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我们至今没有见到整改通知书长的什么样子,估计是这个月涨水的原因,路桥中断,快递被堵路上了,看看下个月收的到不
                    (待审核)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撤除通知书什么时间可以送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至今没有见到整改通知书长的什么样子,估计是这个月涨水的原因,路桥中断,快递被堵路上了,看看下个月收的到不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让我们说话了,这里面应该鬼多得很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得阳光就不要背后搞小动作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我们标题,答复不按照事实说话, 现在又不让我们说话,还有些什么板眼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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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_ENERGY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0228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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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开发商拒绝安装充电桩配套设施,属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6]1611号】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第六条第5款明确指出:“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3)《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第二款:“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特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该文件明确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发表于 2021-7-1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即查即拆”属行政措施,而非行政强制。再说了充电桩属于特殊行业,在没有安全评估的前提下擅自建设,你把我们附近居民的生命当儿戏吗?支持城管拆违。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城管你们在网上回复的你们的办案中队执法人员已经给我们送达了撤除通知书在哪里,什么时间送达的,什么人接的手,我们至今未收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官网公布《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全文如下:

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专)用充电桩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式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有效衔接。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应布点建设快充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二)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八条 各市(州)专项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复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备案后由各市(州)政府发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九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根据专项规划,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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