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三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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