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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委屈的老李

投资人致嘉陵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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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专)用充电桩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式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有效衔接。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应布点建设快充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二)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八条 各市(州)专项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复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备案后由各市(州)政府发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九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根据专项规划,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三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有专门针对新能源开发的文件都看看吧,嘉陵城管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与国家发展大局背道而驰

发表于 2021-7-13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消费者 发表于 2021-7-13 17:26
也就相当于买房子,你先要去备案,但是不能说只备个案那房子就是你的,还要走其流程,至到拿到房产证那那是 ...

报是报,批是批,不能一概而论

发表于 2021-7-13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城管的理由说你手续办理不齐全,你发了一堆说鼓励修建的办法内容,即使说你都按照办法规定在建设,但总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开工。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歪曲事实,狡辩事实,弄虚作假,不认识自己的问题,只能一而再再而三打脸自己,也给地方抹黑,

发表于 2021-7-13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没有必要打口水战的1.修建充电桩需要获得那些部门审批,楼主已获得那些部门审批2.城管在拆除前是否下达整改通知书,是否是在在规定时限未自行拆除再进行执法3.你所在的地方是否是原来规划停车场或停车位,可以走简易流程,只需办理发改和电力的审批就能建设。上诉楼主和城管能讲清楚就是合理合法。口说无凭请直接上图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城管只是以手续不齐为借口,我们已经多次像城管和政府其它部门提供资料和审批手续,城管都能找很多理由不让建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城管这几天又是禁言不让我们说话,又是水军,又是打电话威胁,答复又不讲事实和依据,不要再给地方抹黑了,我们相信政府,相信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城管这几天我们一说话就禁言,又花费了不少吧,

 楼主| 发表于 2021-7-14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军是自己人还是花米米请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视作对外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发挥省级平台作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场所桩和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充电导航、车辆充电状态查询等服务,为政府部门资金发放、市场监管、电量统计等提供数据支撑,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和监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级平台上进行公示,评价结果不达标者,取消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应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 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做好标识提示与人工引导,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出台限时免费停车服务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电动汽车用户在商业停车场充电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切实提高商业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如非电动汽车违规占用,执行非电动汽车占用充电基础设施停车费用;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丰富经营模式,通过为用户提供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提供充电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财政政策支持。

(一)通过申请中央、省级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鼓励市(州)及以下各级政府根据各地财政情况配套资金,可对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充电基础设施提高补贴力度。

(三)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免费充、绿色行”活动,对在当地购置上牌的电动汽车,采用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政策支持。

(一)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发表于 2021-7-16 1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7-16 1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7-16 2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给城管进贡啥!做点事层层又是关又是卡!.又是批又是审的!想想都头疼!

发表于 2021-7-16 22: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优先,存疑置后,这是原则。城管来执法,有理无理不能对着干。不能说你有理,当时不听招呼,肯定当场可以拆除,和开不开告之书并无关糸。讲程序是相对的,建议拿起你的手续,去当事城管的上级领导反映情况,网上闹的再凶解决不了你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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