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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合法债务被判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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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4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追讨合法债务被判刑入狱

杨秀文因为追讨合法债务,被市中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在已被押往监狱服刑。多名法学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都认为这是一起重大冤案。曾经向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个案监督,也曾向市、省有关部门申诉,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
判决生效后,我们坚决不服判决,随即委托律师依法进行申诉,希望法律的阳光,终有一天能够照亮这苦难的家庭。现在,乐山市中院已经受理申诉,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以合法手段追讨合法债务反而被判重刑的事件,在乐山本地知情者中引起哗然。今年5月11日,成都商报以《催债期间欠债人跳楼身亡,债主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两年后再被批捕获刑,已提起申诉》为题,客观公正地报道了这起案件。
文章见报并上网后,在读者和网友中引起热烈讨论。市中区人民法院自知理亏,悄悄地从裁判文书网上撤下了判处杨秀文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原文。
在本案中,这个遵纪守法的巨额财产诈骗案受害者家庭,不仅合法债权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当时人被冤枉判刑,爱人忍辱负重坚持上班,女儿在上海工作,二妹在大学无心读书,年幼的弟弟得不到母亲的照顾和管教,学业很难维持正常,95岁的外婆因为无人照顾,只好送往老人院(因为无法适应老人院的生活,最近接回家中照顾)。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被乐山市中区政法机关联手炮制的冤案整得妻离子散。
今天,将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布在这里,请广大网友明鉴。
一、诈骗犯挖坑 好心人上当
廖世明和爱人杨秀文夫妇是勤劳善良的守法公民。廖世明平时忙于上班,家庭财务主要交由身为家庭妇女杨秀文打理。因此,以下陈述的本案一些情况,主要当事人杨秀文。
2012年4月,廖世明在生意场上曾经的朋友苏仲良(已死亡)、朱水仙夫妇找到杨秀文,谎称在马边县承包了一项较大的政府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并提出以苏仲良、朱水仙所属座落于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613号15幢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作抵押,向杨秀文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将房产证“他项权利”栏目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覆盖后交给杨秀文,委托杨自己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委托书附后),从杨手中借到33万元。
随后,杨秀文去乐山市住保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撕掉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时才发现,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处注明:该房屋的权利人是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权利价值80万元,设定日期2010年9月1日,约定期限1年,注销日期空白。也就是说,该房屋早在两年前就已经抵押给安信融资担保公司借款80万元,杨秀文根本无权办理抵押!
原来,苏仲良、朱水仙夫妇为了诈骗杨秀文的33万元,利用苏仲良与廖世明曾经的朋友关系,精心设计了一个骗局,故意用苏仲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将房产证中的设定他项权利栏目摘要处覆盖起来。发现受骗后,杨秀文赶紧向他人打听朱水仙夫妇所说的承包马边县政府工程保证金一事,得到的答复是根本没有这回事。
发现受骗上当后,杨秀文立即去找朱水仙夫妇还钱,但他们不但不还钱,还玩起了失踪。从2012年7月4日至2013年6月6日,父母多方打听,根本找不到他们的影子。廖世明和杨秀文打了无数电话。他们不但不接电话,电话号码还换了又换,最后干脆远走他乡,消失得无影无踪。
当时人向市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及肖坝派出所报案,请求以涉嫌诈骗罪对苏仲良、朱水仙进行立案调查,帮助我们追讨被骗巨款。警方均以数额太小为由不予立案。但根据刑法规定,本案诈骗金额高达33万元,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2013年6月6日,彭山路派出所将苏仲良、朱水仙两人传讯到所。杨秀文得知消息后赶到派出所。当着派出所警官的面,苏仲良、朱水仙两人再一次采用花言巧语,信誓旦旦表示一定还钱,并在警察见证之下约定了还款计划,写下了欠条。面对对方的赌咒发誓,善良的杨秀文再一次相信了他们的鬼话。从派出所离开后,苏仲良、朱水仙竟然失踪失联长达四年多之久,仿佛人间蒸发一样。
在向公安机关寻求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无果的情况下,一起事实清楚、数额巨大、证据确实充分的诈骗案不得不变成了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底,杨秀文向乐山市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苏仲良、朱水仙追讨借款。开庭时,朱、苏二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判决生效后,杨秀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穷尽了执行手段,仍然未执行到分文财产,法院只得终止了本次执行。
2017年11月6日,失踪4年多的朱、苏二人终于回到家中。杨秀文委托乐山市市中区蕴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刚)代理他们追讨债务,并一再给王刚强调,千万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追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与杨秀文无关。王刚作出了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的书面承诺。
事实上,王刚及其雇员等数人是在肖坝派出所110民警协助下,以合法的方式进入债务人住宅的。当时,也是在民警通知并在场见证下,杨秀文前去苏家证实了债务的真实性问题。为了防止苏仲良、朱水仙再次失踪,经过处警民警同意,王刚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守候在苏家,但特别约定不得进入债务人卧室,不得妨碍对方正常生活。
按事后公安机关陈述,民警处警时,留守在苏家的追债人员并没有作出对其家人造成危害和其他过激行为;其间朱水仙多次报警,民警每次都提出到派出所解决,苏、朱二人都是拒绝到所,坚持自行协商调解。由于苏仲良能言善辩,民警离开后,编造谎言来忽悠债权人及守候人员,最终还是一句话:无钱还债。
2017年11月7日中午,苏仲良按照头天跟杨秀文的口头约定,去沙湾借钱回来还债。下午,杨秀文按约去苏家拿钱,没有拿到后就离开了。之后几天,一直没有去过苏家。据多方打听,苏仲良、朱水仙夫妇由于四处举债,八方欠钱,个人信誉已经彻底丧失(苏仲良已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老赖”名单,至今没有解除),世间已经没有一个人愿意借钱给他们了。
为了恶意逃避巨额债务,2017年11月12日23点57分,苏仲良在其卧室阳台坠楼身亡。警方没有进行现场勘验,仅根据朱水仙的陈述就认定为自杀。
2017年11月13日,得知苏仲良死亡消息的杨秀文主动去到肖坝派出所,希望配合警方说清楚与苏仲良一家债务纠纷的处理情况。派出所认为,苏仲良的自杀跟杨秀文毫无关系。值班民警大惑不解,告诉杨秀文说,苏仲良是自杀的,跟你有什么相干?你跑来做什么?
苏仲良去世后,苏家从诈骗案嫌疑人和恶意逃避债务的“铁杆老赖”变身为受害人,不顾“入土为安”的公序良俗,将苏仲良尸体存放殡仪馆,至今3年多不肯火化。同时八方上访,以死人压活人,妄图在逃避巨额债务的同时,狠狠敲诈勒索杨秀文一笔。2018年8月24日,苏仲良的遗属朱水仙、苏宇、苏乐三人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状中,杨秀文被要求赔偿65万元巨款。
二、公检法践踏法律,受害人被冤枉判刑
(一)无视巨额诈骗 公安坚不立案
苏仲良、朱水仙诈骗廖世明、杨秀文33万元巨款一案事实清楚,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在接到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理应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以涉嫌诈骗罪对苏仲良、朱水仙进行立案查处。
但是,负有属地管辖责任的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肖坝派出所在接到受害人多次报案和立案申请以后,都以数额太小或属于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立案调查。根据苏仲良生前透露,他们家在市公安局“有人”,当时的禁毒支队支队长廖某某是其亲戚。
由于公安机关坚不立案,导致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首先,让受害人杨秀文被诈骗的巨款得不到合法的追偿,不得不采用民间力量追讨债务,非但没有讨回债务,还被滥权的司法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入狱。
其次,纵容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使其有恃无恐,在不断诈骗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至今无法确知,诈骗罪嫌疑人苏仲良、朱水仙究竟以借贷为名,诈骗了多少人多少钱财。
第三,间接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苏仲良以诈骗的方式拆东墙补西墙,债台高筑,债务缠身,最后因压力过大而非正常死亡。
这起案件说明,公安机关非但没有尽忠职守,打击犯罪,反而在无形中充当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二)先放后捕程序违法 检察机关执法犯法
苏仲良去世后,由于苏家人缠访不休,公安机关迫于维稳压力,不得不罔顾事实,以涉嫌寻衅滋事将杨秀文刑事拘留并报捕。2018年2月11日,乐山市中区检察院作出对杨秀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杨秀文的行为属于采用合法手段追讨合法债务,不构成犯罪。杨获得无罪释放。
此后,杨秀文回到家中,继续相夫教子,买菜做饭,过着柴米油盐的日常生活,跟苏家再没有任何直接交集,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没有撤销前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杨秀文也没有任何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2020年3月24日,市中区检察院竟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跟此前的处理是同一罪名)将杨秀文批准逮捕。
2019年出版发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已经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同一家检察机关,对同一个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前后作出完全矛盾的两个司法决定,完全是视法律为儿戏,视公民的人身权利为儿戏,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至关重要。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无从谈起。在处理杨秀文寻衅滋事案中,市中区检察院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因此,它对杨秀文的批捕是不合法的,对杨秀文提起的公诉更是不合法的。
(三)受害者被判有罪 法院打击谁保护谁
对于公诉机关违反程序法提出的刑事诉讼,市中区法院本应依法不予受理。但是,这家法院不仅受理了,还变本加厉地对以合法手段追讨合法债务的杨秀文判了重刑!
2020年12月24日,市中区法院作出(2020)川110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从严从重判处合法讨债的杨秀文有期徒刑4年3个月。
这份判决书不仅有多处错别字,而且还伪造了杨秀文曾被“取保候审”的案情,将“委托”追债故意写成“雇佣”。
庭审过程中,市中区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自知理亏,向法庭提出了判处两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的检察建议。区法院主审法官章祈伦这个敢于伪造案情的法官,却从严从重判处杨秀文4年3个月!
更为滑稽的是,本案发生于2017年11月份,依法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判案量刑。但这个主审法官章祈伦却依据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法律依据,对杨秀文判处重刑。本案发生之时,根本还没有“软暴力”这一法律术语。因此,这个判决还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刑法》规定的内容便是刑事诉讼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立法法》则明确了“有利追溯”,从更广泛的范围上涵盖了“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
《刑修十一》在 2020 年 12 月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也就是说,在其生效后,催收高利贷之类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催收合法债务并不构罪。《刑修十一》是2021年3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而本案二审判决是在 2021年 3月 29 日作出的,因此,根据刑法“从 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根据《刑修十一》第 293 条之一的规定,终审判决无罪。退一万步说,按照《刑修十一》第 293 条之一的规定,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本案催收合法债务却被判刑四年零三个月,显然是严重违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极不公平的判决。
今天在这里把这个家庭的遭遇陈述出来,就是希望有更多的人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祈求法律的阳光早日照亮这个家庭。
海棠香国:听了杨皓的陈述,又参阅了成都商报的相关报道,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心中实在难以平静。在依法治国的国策已经推行多年后的今天,在面向国际开放的旅游名城乐山,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实在是匪夷所思。人民法院对于民事纠纷的判决结果,具有强大的社会引领功能。我们难以忘怀“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给社会造成的负面效应,希望大家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下生活,并以满腔的热情关注法治的进程。
谢谢大家!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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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0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事实焦点若事实确实,证据充分,情况下,司法机关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罪,这样办案人员无视国法,应当追究相关办案人员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21-7-5 0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关于杨秀文涉嫌寻衅滋事罪申诉一案的补充辩护意见】为了让读者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本案,清楚地知道杨秀文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无罪的,我们作为其申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将本案的辩护意见展示给大家,谢谢大家对杨案坚持不懈的支持!支持杨案,就是支持我们自己!
                                           关于杨秀文涉嫌寻衅滋事罪申诉一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和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申诉人杨秀文的委托,在杨秀文涉嫌寻衅滋事罪再审审查一案中,担任申诉人杨秀文的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多次听取了申诉人杨秀文关于对本案有关事实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参与了本案的听证询问环节。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在“申诉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认为,乐山两级法院判决“申诉人杨秀文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一、本案“从事实上看”申诉人杨秀文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对于本案事实,我们还是比较尊重乐山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2月对申诉人杨秀文所作出的《不批准逮捕说明书》的意见。
        首先,杨秀文等人是不是讨要的是合法债务?对于该事实,一、二审判决均承认申诉人讨要的是“合法”债务,而非“非法”债务;其次,杨秀文等人是不是合法地进入被害人屋内的?对于该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等人是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被害人苏仲良“同意”其留守二至三人在其家中的,并不存在“违心”同意的说法。所谓“违心”同意都是一审法官主观臆断的,根本不能成立的;再次,杨秀文在案发时是否对苏仲良实施了殴打、辱骂、恐吓的行为?是否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在案证据已经证明了申诉人仅在11月6-8日去过苏仲良家中,期间存在一些口角冲突,但这些口角冲突并没有超过正常限度;而在11月9-12日申诉人就根本没有去过苏仲良家中。在11月11日下午,苏仲良还自己下楼买过甜皮鸭,与王刚等人喝酒聊天。由以上事实可见,申诉人在案发时根本不存在对被害人殴打、辱骂及恐吓的行为,也不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问题;最后,杨秀文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跳楼死亡到底是否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问题?对于该问题,第一,导致苏跳楼自杀的原因是苏仲良欠外债太多心理压力过大所造成的,与申诉人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关联的;第二,在案证据即案发时在场的同案犯万世波及王佳平等二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害人在11月12日11点钟左右先是进入客厅拿走水杯,然后走入卧室并关闭卧室门,在其卧室内与其爱人朱水仙争吵了二三分钟后跳楼死亡的。因此,本案不排除苏是由于受到朱水仙的语言刺激而跳楼死亡的。由以上事实可见,被害人跳楼死亡与申诉人等人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任何“直接因果”关系。由以上可见,申诉人“在事实上”就是无罪的。
           2、关于委托关系与雇佣关系问题。
          在本案,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申诉人雇佣他人并实际参与催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我们认定,这种做法显然是在“偷换概念”,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诉人所提供的《委托书》、《承诺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了申诉人与王刚之间是委托关系,在收债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问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王刚承担。很显然,从法律上看,委托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委托他人收债是不构罪的,而雇佣他人收债是“有可能”要构成犯罪的。本案一、二审法官之所以将“委托关系”偷换成“雇佣关系”,其目的无非是要向2019年4月两高两部所颁布施行的《关于“软暴力”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上“靠”,以达到定申诉人有罪之目的。
          二、本案“从法律上”看申诉人杨秀文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本案第一,本案不能适用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所颁布施行的《关于“软暴力”的意见》来对申诉人定罪量刑是确定无疑的。           在2019年4月之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上述“软暴力”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而本案发生的时间是17年11月份。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根本不能适用该解释来处理本案。对此问题,二审王建强法官在判后答疑过程中也明确承认不能适用,但二审判决结论却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显然是前后矛盾的,如果二审认为不能适用该解释,那么就应当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此情况下,就应当宣告“申诉人无罪”;
       第二,本案也不能适用2013年5月两高两部所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定罪量刑。因为本案根本不具备适用该款规定的条件。         首先,申诉人在本案收取债务过程中并不存在对苏实施殴打、辱骂及恐吓的行为;其次,本案也缺乏“但书”条款所规定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经过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肖坝派出所民警总计出警6次之多,从来没有对申诉人一方进行过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的,所以,即使申诉人等人有辱骂、恐吓的行为,也都不构成犯罪;
       第三,根据《刑修十一》第293条之一的规定,申诉人等人也不构犯罪。
    《刑修十一》在2020年12月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也就是说在其生效后,催收高利贷等而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催收合法债务并不构罪。《刑修十一》是于2021年3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而本案二审判决是在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因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根据《刑修十一》第293条之一的规定,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关于对申诉人杨秀文的量刑畸重问题。
       关于对申诉人杨秀文的量刑问题,我们认为,一、二审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过重。第一,本案公诉机关对申诉人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半至二年半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告知公诉机关“变更调整”其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居然对申诉人判处四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显然量刑程序是严重违法的;第二,根据《刑修十一》第293条之一的规定,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本案催收的是合法债务却被判刑四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王刚则被判处四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显然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量刑明显过重,而且也极不公平,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申诉人杨秀文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均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本案还存在对申诉人量刑畸重问题。本案不能颠倒是非,一味地为了“社会稳定”而牺牲他人的人权。因此,本着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的精神,我们作为申诉人杨秀文的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正本清源”,尽快作出再审决定,以早日还申诉人杨秀文一个清白。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郭金福、丁建华
                                       2021年6月8日

发表于 2021-7-5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居然把判决书悄悄地撤下来,说明他们做贼心虚,敢做不敢当,真是令人笑话哈
大乔(匿名发布)
大乔(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5 12:08
看了那个律师写的辩护词,那显然那个大姐就是无罪的,希望楼主坚持下去,法律必还你们家一个正义。
大乔(匿名发布)
大乔(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5 12:13
这个案件看起来就是一个笑话!乐山这两个法院也真敢乱判哟
发表于 2021-7-5 12: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5 14:22
庭审过程中,市中区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自知理亏,向法庭提出了判处两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的检察建议。区法院主审法官章祈伦这个敢于伪造案情的法官,却从严从重判处杨秀文4年3个月!有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21-7-5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帖的本意是希望我们的执法机关“惩恶扬善”,更不能“因自杀”而造成更多社会矛盾。给本是受害家庭“雪上加霜”,那人民还信仰什么?我们的执法机关还是人民的执法机关吗?
妲己(匿名发布)
妲己(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5 20:21
对案情不了解,不能作评价,但感觉楼主请的律师是半壶水,单从法律适用上看,律师的辩护词就有问题,但凡是学过两年法律的都知道,对于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最高检就出了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根据楼主的发贴,案发时并没有软暴力的规定,而审判时出台了这个规定,那么法官适用这个规定判案没有错。你找的申诉律师辩护方向就错了。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6 10:06
ls铁梗海棠 发表于 2021-7-5 17:40
我发帖的本意是希望我们的执法机关“惩恶扬善”,更不能“因自杀”而造成更多社会矛盾。给本是受害家庭“雪 ...

本意应当是促进司法公正,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要想人民有信仰,那必须司法要公正,才可以。
发表于 2021-7-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糊涂法官判糊涂案,这就是乐山法官的风采
发表于 2021-7-6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法院好黑呀,老赖不去打击,专门打击债权人,以后我可不敢把钱借给别人了,太黑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6 10:36
2018年2月11日,乐山市中区检察院作出对杨秀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杨秀文的行为属于采用合法手段追讨合法债务,不构成犯罪。杨获得无罪释放。那为什么两年后又有罪了呢,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1-7-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7-6 10:36
2018年2月11日,乐山市中区检察院作出对杨秀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杨秀文的行为属于采用合法手段追讨合 ...

不好意思,我只陈述事情经过,对与否我不作评判。
麻辣社区属省级对外宣传窗口,这里面法律专家多、正直的更多。
能让更多好人有好报,冤屈能在这里伸张是我主要目的,这样,社会就和谐多了。

发表于 2021-7-6 11: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6 11:56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无声呐喊的人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183048-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尊敬的四川省政法委邓书记、省高院王院长:
  我是家住乐山市市中区的杨皓,被乐山两级法院迫害的杨秀文的大儿子,杨秀文因为追讨合法债务,被市中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在已被押往监狱服刑。多名法学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都认为这是一起重大冤案。曾经向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个案监督,也曾向市、省有关部门申诉,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判决生效后,我们坚决不服判决,随即委托律师依法进行申诉,希望法律的阳光,终有一天能够照亮这苦难的家庭。现在,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你们两位领导,请求你们给我们一家人一个公道。
花木兰(匿名发布)
花木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6 12:16
乐山是个风水宝地,不让这些不良的法官给污染了。

发表于 2021-7-6 21: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老赖"的两位亲属是参与了此案的,脱不了干系,一个是市中区法院陈忠全(因枉法前不久已被审查)对此案起决定性作用曾给某些人打过招呼,一个是夹江公安局书记廖某某,(此人上任公安局长时2017年上半年,而苏、朱夫妻消失几年后现身时间2017.11月前)此人能让苏、朱两人负债数百万而心安理得的住在家中,起着保护"老赖"的核心人物。试想:这家人一天报警数次,又不还钱,赖起就赖起,"我报警你必须来,出了问题就投诉你"!2017.11.57分前两小时左右报警干警没来,苏仲良儿子电话不接,朱水仙在紧关闭卧室门中与苏争吵,跳楼了…朱水仙称自杀?没有现场勘验…直接拉到火葬场,留下苏儿子电话(至今未火化)…半月后把苏遗像拿到公安机关威胁,辖区派出所被这家人投诉!随后杨秀文被刑附民起诉赔偿65万(无果自行拆诉)这家人所做的每件事背后有人在支招!是谁没有人去确认,两院中败类怕得很!!

发表于 2021-7-7 07: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谓逼死,又何偿不是欠债人躲避债务,给家人和债主的一种交代方式呢?这个社会,愿意借钱给你的人都应该珍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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