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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请问巴中执法局相关领导:你们包庇中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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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以犯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伤亡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原判有期徒刑10年),判决作出第3日就交付执行了。由于交付执行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熊医生2004年出狱即提出申诉,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特殊减轻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审判长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熊医生以: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能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核准裁定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以熊医生的申诉理由成立,(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还是不得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以再审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由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特殊减轻后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及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刑事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只能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不能再审)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一直拒绝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属于明火执仗地违法违纪。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熊医生反复实名向巴中市政法委,省指导组,巴中市中级法院举报,在何平书记、侯中文书记亲自领导并一贯坚持重大案件亲自过问、亲自督办的原则下,至今未对该线索调查处理。不知道何平书记,侯中文书记,你们竭尽全力包庇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到底是为了什么?


97刑法规定: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7《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十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根据刑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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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8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平书记说的:,要抓好责任落实“回头看”。市、县两级党委要继续坚持“一周一调度、一周一研究、一周一督导”;党委书记要严格做到“四个亲自”,带头推动落实。

有请何平书记,侯中文书记回头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一典型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却不能被查处;请你们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一下,看你们能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走过场?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注明:这个帖子的题目是版主给修改的,原题目一看就知道。

有请何平书记,侯中文书记回头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将特殊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一典型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中依法查处;请你们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一下,以体现你们自己说的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走过场?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声明,这件事情与巴中执法局毫无关系,本帖子是论坛管理者将题目改成巴中执法局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何平书记,侯中文书记回头看,亲自督导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由于适用特殊减轻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中央提出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弄虚作假走过场。
 楼主| 发表于 2021-7-10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说熊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只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王XX的死亡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特殊减轻处罚,低于法定刑以下7年改判有期徒刑3年,该不该依照97《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不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层报上级法院复核。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核准裁定前,(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处于待定状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不能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再审,撤销及改判?


玩公权力的前提条件是法无规定不可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既然敢于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改判,就应该拿得出是什么法律允许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可以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法律依据。

   至于熊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犯罪,那是上级法院复核的事情,不需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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