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项目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执行期限 | 备 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 长期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
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可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 2021-2023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省级正在研究制定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3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 农业农村局 | 种稻谷农户 | 由当地根据补贴规模和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 中央补贴资金未明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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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粮大户补贴 | 农业农村局 | 主要粮食作物(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大豆、青稞、荞麦等)的适度规模(种植面积最低需达到:种粮农户3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亩)生产经营者 | 补贴方式有现金直补,物质补助、贴息贷款等多方式,当年下达到县(市、区)补贴金额中用于现金直补部分金额与申报后核实的总亩数相除,为当年每亩补贴标准。 | 一年一次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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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补贴 | 农业农村局 | 全市2020年新增了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 | 300元/头 | 仅2020年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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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贴 | 农业农村局 | 包括扩种油菜、大豆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 包括补实物、补现金、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 | 2021年 | 来年是否有该补贴需由上级政策确定 |
7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农业农村局 | 生猪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生猪货主 | 处理标准:中央资金按60元/每头发放,其余部分根据地方财政调整;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 | 2021年上半年范围内的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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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退耕农户 | 1.前一轮退耕还林:125元/亩;
2.新一轮退耕还林:1200元/亩(第1年500元/亩,第3年300元/亩,第5年400元/亩)。 | 1.前一轮退耕还林:2007-2021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2014-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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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2021年为15.75元/亩 | 当年 | 标准是动态管理 |
10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的护林员,一年一聘,人员不特定。 | 不低于4800元/年。 | 2021-待定 | 政策具体执行到哪一年由国省政策确定 |
11 |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 | 3.5万元每户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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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质灾害监测人员补助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灾隐患点就近7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 | 3600元每个监测点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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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前一轮补助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资金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退耕农户 | 2001~2006年退耕还生态林(含经济林转生态林)2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 | 2018-20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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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根据省住建厅每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我县标准。 | “十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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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 | 城市公租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90元/平方米?月(按照每人15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算)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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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民工进城购房补贴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年2月1日至5月31日在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村户口居民。不包括小产权房、二手房、货币化安置购房户。 | 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由财政给予260元/㎡的一次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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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 发展和改革局 |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 建房安置:1人户3.47万元、2人户5.19万元、3人户6.91万元、4人户8.63万元、5人户10.35万元、6人户及以上12.07万元。投亲靠友和购房安置:2.3万元每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按6人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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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 水务局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项目主管部门由扶贫开发局变动为水务局,文件依据为蓬委编发[2021]31号。 |
19 | 雨露计划 | 乡村振兴局 | 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中的中高职学生 | 每生每年3000元 | 2021-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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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民政局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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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 民政局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此项目补贴对象为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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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 民政局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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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分散养育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 全省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限为9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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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民政局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蓬安户籍低保对象 | 从2020年起,每人每月10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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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局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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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 | 民政局 | 由省级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参与原襄渝铁路西段工程建设并因工伤残和患矽肺职业病的民兵民工及因工死亡民兵民工遗属。 | 按照伤残等级发放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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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金 | 民政局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
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
4.精减当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能享受救济。 | 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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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殊困难儿童资助金 | 民政局 | 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监护和抚养责任的凉山州困难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 每人每月20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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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升钟水库伤残民工补助 | 民政局 | 升钟水库伤残民工 | 按照伤残等级发放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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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高龄补贴 | 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的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的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月不低于20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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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绿色殡葬补贴 | 民政局 | 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在南充市范围内去世并在南充市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
| 推进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为全县实行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庭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标准为 1500 元/人,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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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 | 民政局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18周岁以下)。 | 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补差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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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孤儿助学补贴 | 民政局 | 年满18周岁后,本科、专科、中专、硕士研究生的孤儿 | 10000元/人/学年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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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 统战部 | 省委统战部认定的起义投诚人员。 | 1、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700元。
2、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667元及以下的,每月增加260元;668元至791元的,每月增加300元;792元至968元的,每月增加350元;969元至1189元的,每月增加400元;1190元至1395元的,每月增加460元;1396元及以上的,每月增加52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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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 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2020年洪涝灾害,每人每天25元,救助期限为3个月 | 长期 |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
36 |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 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2020年洪涝灾害补助标准:维修加固,户均0.5万元;恢复重建,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因灾住房再次重建户及“三州”地区受灾户,按户均6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其他按户均3.5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 | 长期 |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
37 |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 应急管理局 | 遇难人员家属 | 2020年洪涝灾害,1万元/人 | 长期 |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
38 | 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 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 | 长期 | 存在年度差异 |
39 | 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暂无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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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 | 1.女满40岁、男满50岁(含申请当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2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0元。 2.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6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5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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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原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 原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不低于300元/人·月;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原则上不高于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 原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执行期限2016年-2021年;乡村就业困难群体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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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技工学生特别资助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蓬安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学生 | 在享受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给予每生每期500元的补助 | 2016年秋季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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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医疗保障局 |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其应享受的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 根据医疗费用及病种确定救助标准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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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城乡低保参保资助 | 医疗保障局 |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等 | 每人每年100元 | 2021年至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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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藏区享受该政策的男女年龄均为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 每人每年96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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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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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卫生健康局 |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 | 每对夫妻每年不低于12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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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卫生扶贫救助资金 | 卫生健康局 |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的 | 按照“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原则,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一般应控制在每户每年 500-5000 元之间,特殊情况需突破上限标准的,须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 根据蓬卫计发[2017]125号文件规定,卫生扶贫救助资金救助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 后续实施期限根据相应政策调整进行实时调整 |
49 | 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 | 每生每学期500元 | 脱贫攻坚期间 | 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
50 | 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 每生每年4000元(含学费补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 脱贫攻坚期间内,该学业阶段结束 | 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
51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初中住校学生。资助比例为住校生的57%。 | 小学500元/生·期、初中625元/生·期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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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 | 平均1000元/生·期(可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3个档次发放)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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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正式注册全日制中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比例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全部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20%。 | 平均1000元/生·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发放:500元/生·期、1000元/生·期、1500元/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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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在享受了现有国家资助后,仍然存在与就学相关特殊困难的蓬安户籍建档立卡学生。 | 每户每年500元-5000元 | 脱贫攻坚期限内 | 正在对政策调整完善 |
55 |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 小学250元/生·期、初中312.5元/生·期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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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国家助学金价格临时补贴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全市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中职、高职)在校学生 | 根据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月下发文件中的上涨金额计算 | 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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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普惠性学前教育学校的孤儿、残疾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的20%左右。 | 据实免除保教费,但高于500元的按500元减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据实全额免除)。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的免费标准减免。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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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普通高中生免学费 | 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的正式注册全日制在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的37%。 | 公办学校据实免除全部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费标准减免。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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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2、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5、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6、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7、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8、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9、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年标准为96970元至9220元不等。
2、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60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65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
4、“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
5、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
6、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7、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8、“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年标准为30780元至24870元不等。
9、“三红”生活补助年标准为67240元至30340元不等。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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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军入伍的大学生 | 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硕士研究生(含毕业生、在校生、新生)40000元,本科毕业生35000元、本科在校生(含新生)20000元,专科毕业生25000元、专科在校生(含新生)18000元;其他学历类别学生(含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开放教育)入伍时被认定为大学生新生的,一次性奖励金对应全日制学历标准发放。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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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 | 从2014年1月起,各县(市、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执行。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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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级伤残军人(伤残警察、伤残公务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参照南民发【2017】261号有关规定办理) |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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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城乡退役士兵(官)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城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官)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函〔2012〕211号)文件,从2012年起,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实行城乡一体,统一执行全省标准: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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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5-6级精神残疾军人护理费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5-6级精神残疾军人 | 月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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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残疾人就业创业直补 | 残疾人联合会 | 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从事就业创业活动的持证贫困残疾人(按年度申报) | 每人每年500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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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资助 | 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具体补贴对象符合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自行规定 |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每年每月补助2000元-4000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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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残疾人临时救助、紧急救助(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 | 残疾人联合会 | 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使家庭陷入极度困境、无经济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残疾人 | 根据残疾人情况补助金额。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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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残疾人赛事补助及奖励 | 残疾人联合会 | 参加市残运会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南充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 参加省、市运动会获得奖励的蓬安籍运动员和教练员根据实际情况补助及奖励。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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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联合会 | 合法拥有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燃油代步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需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 | 每辆车每年365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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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残疾儿童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 残疾人联合会 | 未享受国家项目补助自费植入人工耳蜗,具有蓬安县户籍的0-6岁听力残疾儿童,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 | 每人不超过6万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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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生活及交通补助 | 残疾人联合会 | 实施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 残疾人儿童康复训练生活每人每天补助8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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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残疾人医疗保险补助 | 残疾人联合会 | 重度残疾人 | 低保、五保、精准扶贫除外的重度一、二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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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残疾人联合会 | 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 | 视情况而定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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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残疾人温暖万家行 | 残疾人联合会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蓬安户籍的残疾人 | 根据残疾人情况补助金额。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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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市直发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资助 | 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具体补贴对象符合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自行规定 | 残疾人本人考取本科的根据2020年补助标准每人补助5000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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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市直发残疾人赛事补助及奖励 | 残疾人联合会 | (一)参加奥运会(残奥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青奥会、特奥会(包括世界特奥会、亚洲特奥会、全国特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青运会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南充籍运动员。
(二)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省特奥会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南充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三)获得省运会(省残运会)金牌的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 | (一)在奥运会(残奥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6万元,获得4—8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在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在青奥会、亚运会(亚残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8万元、6万元、3万元。
(四)在全运会(全国残运会)、青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奖励标准
1. 运动员奖励。获得省运会(省残运会)个人单项比赛1—8名,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0.1万元、0.05万元、0.05万元。获得2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比赛(含团体项目)1—8名,按照个人单项比赛奖励标准的2倍计奖,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获得省运会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棒球、垒球、曲棍球)、省残运会(聋人篮球、聋人足球、坐式排球、盲人门球)比赛1—8名的优秀运动队,分别按照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
2. 教练员(组)奖励。个人单项比赛教练员(组)按所带项目全部运动员奖金总额计奖;获得2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比赛(含团体项目)教练员(组)按个人单项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计奖;集体项目比赛教练员(组)按个人单项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倍计奖。其中,残疾人体育比赛项目教练员(组)按所带项目全部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计奖。
3. 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仅限于输送到省运动队训练并代表南充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金牌者,每名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限1人)奖励,按该运动员在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奖金数的20%计奖。
(六)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奖励按上述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40%计奖。
(七)参加残疾人特奥会运动员及教练员奖励标准
1. 参加全省特奥会运动员奖励标准。金牌按每枚4000元标准奖励,银牌按每枚3000元标准奖励,铜牌按每枚20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奖励。
2. 参加全国特奥会、亚洲特奥会运动员奖励标准。金牌按每枚6000元标准奖励,银牌按每枚5000元标准奖励,铜牌按每枚40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奖励。
3. 参加世界特奥会运动员奖励标准。金牌按每枚8000元标准奖励,银牌按每枚7000元标准奖励,铜牌按每枚60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奖励。
4. 省特奥会教练员(组)奖励标准按照省残运会教练员(组)奖励标准执行,即:省特奥会教练员(组)按所带项目全部运动员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