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人陈中培,现含泪反映我遭遇虚假诉讼等导致我背负几十万债务,生活陷入困境一事。 2011年2月23日前,李超全在自知因其亲戚赵文武有重病的情况下,找我说赵在成都彭州作工程急需资金100万,叫我帮助其在牟坪信用社贷款50万元,后我又筹措35万,加上15万自有资金,共计100万,分两次借给了赵文武,第一次借款50万李超全作了担保,第二次李超全没有担保,后借款到期,我多次找李、赵催要借款无果,在2012年7月5日将两人起诉到四川长宁县人民法院,同日申请法院对担保人李超全的两台挖机进行了诉讼保全。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李超全负担保责任。李不服一审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我未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为由,改判李超全不负担保责。2019年借款人赵文武死亡,致使我50万银行贷款至今无法偿还。 2012年7月5日,为了防止李超全转移资产,我在现两海示范片(原长宁县)竹海镇将李超全所有的两台挖掘机扣留;7月23日,因流经竹海镇河流涨水而导致两台挖掘机被水淹。李超全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私自委托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台挖掘机的维修费用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各项费用合计45万多元。之后,李超全将我起诉至翠屏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两台挖机的维修及营业损失。案件审理期间,翠屏区人民法院委托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公司重新鉴定,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以法院提供的既往鉴定结论(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以及该两台挖机的零件销售确认单为依据,各项评估费用合计为37万余元。后法院依据这个鉴定判决我赔偿对方挖机损失。 2021年5月,我以诈骗罪向长宁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公安机关受案查明了在2012年7月底,李超全将两台被水淹过的挖掘机送至泸州惠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两台挖掘机分别于2012年8月17日和2012年9月7日维修好出厂,维修更换零部件费用共计41540元,工时费计20000元,共计产生修理费用61540元。 鉴定时,李超全未向鉴定机构提供维修费用票据,而鉴定机构仅依据维修厂家出具的零件销售确认单所列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两台挖掘机的维修费用为376899元,与调查的实际维修费用61540元相差31万余元,两项数额差距较大。而鉴定机构鉴定时所依据的零件销售确认单,是维修前维修厂家单方出具的报价清单,并不是最终的实际的维修清单,鉴定机构据此作出的鉴定金额,是造成与实际维修金额差距较大的原因,反映出鉴定机构工作完全不负责,没认真调查尽到公正的鉴定。而李超全自己完全清楚实际所开支的维修费用,可仍然隐瞒不报。虽然不构成诈骗罪,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全构成了虚假诉讼,应该由法院查清后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多年来我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今年公安才立案进行了调查,才查清了实际的维修费用和虚报的费用之间差距很大的这个事实。我5月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要求再审。虽然法院相关领导答复说已经分派给立案庭,可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没有通知立案再审的音讯。 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但究竟要迟到多久啊!目前我债台高筑,房子账户被冻结,又进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靠借钱过日子生活陷入了贫困之中。我强烈请求相关部门,以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尽快依法重审,并追究其相关人员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挽回我的经济损失,让我早日过上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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