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公司漏洞向上级反映未果还被“穿小鞋”,最后遭到“报复”无故开除,在公司因“漏洞”蒙受上亿损失,涉事领导受处分离职后,他认为自己当初的举报正确,要求公司支付10万奖金,还提出复职并获得其他赔偿,他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田某2018年8月15日入职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算法研发工作,年薪1100000元。双方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直至2021年9月,但是2019年6月,公司就作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田某表示,因工作中发现商业广告系统存在问题向上级反映,上级未重视,并作消极应对,但广告系统收入继续大幅下滑,因事情重大,继续向上级反映而遭到部门领导报复,被无故解除。
【案号:(2020)京0105民初60489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了解详情】
在网上查找了解了一下判决的大概情况,从整体上说,个人认为这个事情的判决没有太大的不妥,比较客观。
这里,就判决书其中的一段描述,简单地说一下个人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公司提交的三份邮件不足以证明田某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其公司虽主张解除理由包括田某提交不实简历,但其公司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未明确该解除理由,且其公司认可解除之后才进行具体核实,故本院认定简历不实并非公司当时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综上,本院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田某于2020年5月12日才就本案提出仲裁,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但亦可以表明其要求继续履行的意愿不强。此外,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应彼此互信才能达成共赢,但本案中,鉴于田某存在工作履历造假等情形,公司已明确表示双方信任基础完全丧失,故让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难免产生更多纠纷,亦不利于劳动者的长远发展。加之在本院的反复要求下,田某拒绝本院核实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综上,本院认定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鉴于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田某可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关于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的问题。
这个问题,先从公司的角度分析。与此同时,员工也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上去思考如何维权了?
如果说,员工田某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那么公司应该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应该有所动作。比如谈话,又比如口头警告,再比如书面警告,最后在员工实在一意孤行的情况下,可能才是走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步。但是,公司并没有之前的任何动作。
类似违反《员工手册》的“规范操作指南”,不止一个。比如,前不久才讨论的一个问题——
《女员工担心摄像头拍摄到隐私,打伞上班18天被解除劳动合同!》https://mp.weixin.qq.com/s/msWo2jWd1ht3uDvU1MpxUQ
如果说,员工田某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那么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应该说明具体事由。这一点,公司也没有做。
假设是一个小公司,说公司的hr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可能还说得过去,毕竟小公司的hr或许没有那么专业或者管理没有那么严谨,但对于一个能够支付年薪百万元的,损失按照亿为单位计算的公司,我不相信公司hr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出一个《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都不写事由。退一步说,即使公司hr没有这方面的意识,那作为公司也应该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不写事由这一缺陷买单。
如果说,员工田某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那么公司在解除之后才具体核实,也说不过去。这有点类似于之前的某公司,发现员工简历、学历造假,面试不揭穿,试用期不提出,转正也不说话,等到想“卸磨杀驴”的时候,才说员工简历、学历造假,这就有点“没事找事”了。
放在这个案件上,同样也是这个道理。员工不仲裁、起诉,公司就糊里糊涂地解除;员工仲裁、起诉了,才去找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违反《员工手册》。要是这个理由被认定了,那么很多公司都可以效仿,先解除再说“理”。这个“理”,在法院这里说不通!
如果在开除之前,公司做好“功课”,甚至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可能结果不会是“鉴于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田某可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可能还在寄希望于员工放弃维权或者过诉讼时效(员工拖延在下面一个问题上提及)。
2.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
这里,我得告诫一下那些想仲裁却迟迟不行动的朋友。判决书上用了一个词语“此外”,这是什么意思?“此外”之前的才是重点。
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田某于2020年5月12日才就本案提出仲裁,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但亦可以表明其要求继续履行的意愿不强。此外,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应彼此互信才能达成共赢。
尽管公司与员工彼此互信才能达成共赢,才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但是,意愿强烈如何体现?
如果员工真的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恐怕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马上就会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等到快满一年的时候才去仲裁。当然,员工可以找客观理由,自己不懂法,或者自己因为其他事情耽搁了等等,在法院看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是“意愿不强”。因此,如果员工提交一些证据,在与公司交涉,在向劳动相关部门投诉等,可能认定又有所差异。
所以,任何事情,都得“蹭热”。诉讼维权,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该,没有过诉讼时效但拖延下去也不是明智之举。
之前,我也遇到过一个案件。当事人被开除之后,当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也就支持了。而不是这里法院所说的“意愿不强”,“田某可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另外,从某个角度上说,即使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可能对员工也并非好事。之后,“小鞋”可能免不了,与其如此,还不如拿赔偿金2n痛快!当然,如果是“三期”职工,那就更偏向于“继续履行”。
3.关于其他争议焦点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二,田某提交的与赵XX的通话录音,公司表示已无法核实真实性,且根据该通话录音,赵XX表示要求田某提交“近半年的流水”,其去“走审批”,说明该通话录音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协商的一部分,本院难以认定此为双方最终约定的工资标准。田某提交的标题为“[请签署股票协议]2018年11月22日股权激励信息”的邮件,无原始载体,本院对真实性不予采信。综上,田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田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举报奖金支付条件,公司亦不认可,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田某认可其法定年休假标准为5天/年,故经折算,其在职期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田某认可其2019年2月2日、3日休年休假,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显示田某2019年5月5日休年休假1天,2019年5月31日休年休假0.5天,田某虽主张该1.5天为加班调休,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田某在职期间的年休假均已休完,其要求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看看判决书上的关键词句,“无原始载体”“证据不足以证明”“未提交证据”!
作为当时人,不要随意责怪法律规定不合理、司法环境不公正、律师辩护不给力等等,先检视一下自己,证据够不够,证据有没有瑕疵。(至于纸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里就不展开说明了)
其实,这个社会还存在那么一些人,总觉得自己很懂,总觉得自己是对的,总是以“专业”自居,其实就是好为人师,非专业人士对专业人士指手画脚。甚至事实、败诉摆在其面前,他们可能都还会说法官偏向对方,司法环境为什么这么不好。或许,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可能“无原始载体”“证据不足以证明”“未提交证据”之类的问题就不会出现或者少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