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您在网上咨询公司未通知本人就解聘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以及合伙人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正常休假,也提前通知了公司管理层,但却被公司管理层解聘劳动关系一事。如果该合伙人与公司有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合伙人在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向公司履行了书面休假报备手续,并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则公司不能自行解除与该合伙人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合伙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事,如果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期间,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以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为内容的稳定性对价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则合伙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公司合伙人在任职前,向公司缴纳了入股资金,所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股东权益,并且提供劳动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约束程度较弱,报酬金额并非依据适用于公司职工的薪酬待遇制度确定,报酬的发放时间也不具有周期性特征,那合伙人的劳动实际是为自己服务,为自己谋利,则一般不能认定合伙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伙(作)关系。 若您还有不明之处,欢迎在工作时间内到我大队或劳动仲裁争议调解委员会当面进行政策详询。感谢您对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的支持! 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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