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5〕294 号),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该学校学费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在校内醒目位置已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3.经了解,该校属于天府新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的民办学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侓法规的规定,该校目前未收到任何文件要求“民转公”的通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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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谢您对新区教育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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