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237|评论: 1

[法律咨询]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是就不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7-20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对很多一线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按时领到报酬即可,极少有人会关注自己与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但是,小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旦劳动者与所在的单位发生纠纷,特别是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因为自己找不到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陷入维权难的尴尬局面。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双倍工资的问题,还有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关键性问题。
鉴于此,我们不主张去敲诈公司一笔赔偿费,但必须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一个最关键的点就是,即便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平时留心保留证据,一样能有证据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jpg
记住,除了劳动合同,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应聘登记表、面试通知短信、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
2.指纹打卡记录、钉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请假条、病假条、工作时间及安排备忘录(办公桌照片、公司场景照片、参与人合影、公司业务推广朋友圈)等;
3.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4.工作记录,包括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来往电子(纸质)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5.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7.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与公司领导谈话、汇报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等;
8.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甚至印有公司字样的保温杯等);
10.第三方的签字盖章的登记内容。比如,采购小票;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等。
注意: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下面以一个简单的案例予以说明。
劳动合同.jpg
【基本案情】
丁某在公司工作,从事镀锌、退火、酸洗、挂镀等工作。
2008年8月开始,公司通过银行卡向丁某发放工资,直至2017年3月。中间有所间断。
2017年4月起,丁某的工资是现金发放。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丁某因个人受伤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
2018年2月起,丁某主张再次到公司上班,工资是现金发放。
2019年1月9日,丁某在公司酸洗车间工作时受伤。公司支付了丁某的全部医疗费,且支付了丁某从2019年1月受伤后至2019年5月的工资。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2017年9月、2018年1月两个月的工资发放表,显示工资是现金发放。
【问题呈现】
2008年8月起至今,丁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按例说法】
1.2008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
对于这个时段,没有什么悬念,银行卡打卡记录能够证明丁某在公司工作的基本事实。
2.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
2017年4月起,丁某主张工资是通过现金发放。而公司只提供了2017年9月、2018年1月的工资发放表,也显示工资是现金发放。这二者之间能相互印证。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等文件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若要证明其与丁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供2017年至今其单位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但公司只提供了2017年9月、2018年1月两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且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丁某因个人受伤未到公司上班,工资表上没有其记录也属正常,故工资发放表不能充分证明丁某未在公司工作及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鉴于此,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丁某因个人受伤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故公司与丁某在此时间段内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2018年2月至今
丁某主张,2018年2月起,再次到公司上班;2019年1月9日,丁某在公司酸洗车间工作时受伤。结合公司支付丁某的全部医疗费、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等证据分析,丁某从事的工作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工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具体环节上均受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公司与丁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民事诉讼.jpg
【相关法规】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18010663652(微信同号)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