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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行人避犬时遭撞伤饲养人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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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    7月21日 10:32  
  
行人沿公路步行回家时,被拴在路边的狗惊吓,避让中发生车祸。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犬只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基于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饲养的相关法律条款,一审判决犬只饲养人唐某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
  
2020年3月8日,颜某沿着潼南区某村公路一侧步行回家,途经唐某家时,唐某拴养在路边的金毛犬突然冲出,颜某惊慌中避让,站立不稳倒向了道路内侧,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颜某、刘某均系正常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伤愈后,颜某以唐某、刘某及货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唐某、刘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颜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饲养的犬只的动物行为引发了颜某倒向道路内侧的后果,颜某在倒地过程中与行驶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颜某受伤。动物加害行为系造成损害发生的起因,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影响,动物加害原因系先决条件,起决定性作用。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行人并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综合以上考量,法院酌定唐某承担90%的侵权责任、刘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基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应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摊的裁判规则,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商业三者险约定范围内赔偿125199.49元,唐某赔偿173495.87元。
  
法官提醒: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2021年5月1日,新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本案的动物饲养人紧邻道路拴养犬只,未注意过往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最终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周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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