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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宣传部官员:为文强无罪辩护就是吃屎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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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5:45 | |阅读模式
重庆国宣传部官员:为文强无罪辩护就是吃屎

作者:石扉客
石按:这封信貌似文质彬彬,实则杀气腾腾,重点是警告北京律师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为文强辩护不要贪财,律师费最好老老实实捐出来;二是不得做无罪辩护,否则就是吃屎长大的;三是不要利欲熏心,李庄就是前车之鉴。
这封信的作者,自称是一位普通的重庆市民,按照他博客的简介,可是相当不普通——“夏昌铭,男,汉族,1975年7月生,湖南辰溪人,现就职于重庆市綦江县委宣传部”。
到夏宣传的博客去参观了一下,近期所发博文目录如下。看来夏宣传对北京律师还算是客气的,对重庆国境内的周立太律师,就早已直斥为“一身骚的周立太”了。(围观从速,链接见:http://blog.tianya.cn/blogger/archives.asp?idWriter=140867&Key=767776322&BlogID=879424
  
  2009-12-17 星期四(Thursday) 晴
  异地侦办就能“捞出”李庄?
  2009-12-17 星期四(Thursday) 晴
  李庄劣迹竟然无记录,北京律协在干啥?
  2009-12-15 星期二(Tuesday) 晴
  如果让我为文强辩护
  2009-12-1 星期二(Tuesday) 晴
  涉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实乃当代白骨精
  2009-11-9 星期一(Monday) 晴
  渝运和冠忠,血的教训怎么还不能让你们警醒?
  2009-10-23 星期五(Friday) 晴
  一身骚的周立太究竟偷吃羊肉没有?
    
  
  如果让我为文强辩护
  ——致杨矿生的一封信
  
  尊敬的杨律师:
  
  鄙人从新闻媒体上获知,你已经接受文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重庆人视为当地黑恶势力最大保护伞文强的辩护律师。相信文强亲属选择委托你,定是经过反复比较确定的,也相信你接受这样的委托,定是经过深思熟虑慎重决定的。作为中国的一个普通公民,我尊重你作为一名中国律师的法定权利,当文强的辩护律师;作为重庆的一名普通市民,我也欢迎你来到重庆的法庭上,充分发挥出你的聪明才智,贡献出一个经典的辩护实例。
  
  但是,我相信你也知道,选择给文强辩护,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辩护。它涉及到重庆当前正在迅猛推进的打黑除恶工作,它涉及到重庆市最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它涉及到重庆3200万市民的感受,更涉及到海内外无数关注这一案件人们的评判。你可能会有所顾虑,或许还会有更多的考虑,这都是难免的,因为你不仅仅是一名知名律师,你更是一名普通的人。
  
  杨律师,虽然我不是律师,但是,如果我是你,如果让我来为文强辩护,我绝不会考虑更多复杂的事情,我宁愿把这个案子看得更简单,我就依照法律,结合我的辩护经验,该怎么辩护就怎么辩护。当然,文强亲属应该给我的委托费用,我还是要坚决收下的,而且按照能够收取的最高标准收取。谁叫文强是重庆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呢?谁叫文强涉及这么多罪名呢?谁叫他们挑来挑去委托我呢?至于收了这委托费后的用处,除了应该上交给国家的税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外,就统统捐献给贫困山区的孩子们读书,证明我为文强辩护,绝不是为了钱财。
  
  如果我为文强辩护,看了司法机关提出文强涉嫌的那些罪名,可能要为他做无罪辩护也是掩耳盗铃啊,所以,我绝不提无罪释放这些连我自己也不相信的词语,否则,大街小巷的市民也会笑掉大牙,也会说我这个律师是吃屎的。因此,我为他辩护的重点,就是尽量为他减轻罪责,不过,这个也得看证据,比如,文强是不是主动退还赃款,是不是主动交待一些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情形,是不是主动检举揭发一些涉黑官员。当然,一些与文强没有关系的罪名,也是要为他辩护去掉的,文强尽管可能罪行重大,但是他仍然是中国公民,仍然需要法律客观公正地对待。
  
  当然,前面我说了,我只是一名普通的重庆市民,不是杨律师那样专业的律师,所以在法律知识、辩护技巧方面难以说得精确,在此唠叨一番,无非是想给杨律师在为文强辩护时一个参考。就在我写此信的时候,又获知来自北京的知名律师李庄在为重庆涉黑重点人物龚刚模辩护过程中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干起了违法勾当,终于 “马失前蹄”,为世人所不齿。鄙人在此再啰嗦一句,请杨律师好自为之、引以为戒,切莫利欲熏心,弄不好毁了自己名声不说,一旦深陷进去,那就万劫不复了!
  
  最后,愿杨律师做好心理和答辩的充分准备,为我们献上一道辩护盛宴。
  
   一名普通的重庆市民 夏昌铭
  
   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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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0:05 |
对于那些唯利是图的律师,就是应当当头棒喝!

发表于 2009-12-23 10:59 |
俺觉得也是阿 呵呵

发表于 2009-12-23 21:22 |
程序正义,无可指责。法律就是法律,心情就是心情。

发表于 2010-3-9 1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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